站内最新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同业探讨 > 正文

王金胜:对律师无罪辩护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金胜 来源:原创 日期:2020-6-10 11:06:51 人气:81 标签:

在辩护实践当中,由于控辩所处的角色不同,律师经常会进行无罪辩护,包括我在内。但现实却非常的残酷,因为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是非常之低。那么律师经常性的进行无罪辩护是不是必要?我记得张明楷老师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总做无罪辩护”。以判决结果来看,张老师的观点似乎无可厚非,但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三机关的把关后,就真的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了吗,我觉得并不是这样。我的观点是:对一个刑事案件,律师不要轻易做有罪辩护。

因为同一个案件,辩护人看问题的切入点与司法人员具有本质的区别。

司法人员是从案到人来切入案件,是在有罪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案件。比如一起刑事案件,被他人举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初步研究以后,认为构成刑事案件,便开始立案抓人。抓到人以后,公安机关往往认为被抓的人是构成犯罪的,于是从讯问开始就引导嫌疑人做出构成某种犯罪的供述,而对其无罪的辩解,往往会以其态度不老实为由,不愿意多听,也很少被如实录在案。口供拿下以后,再去组织调查构成某个犯罪所需要的其他证据材料。

等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后,承办人往往也是带着有罪推定的思维先看案卷材料,甚至发现某些定罪的证据不充分、不扎实,还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到了法院以后,法官也是先阅卷看材料,往往也是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所以一个案件看似经过了公检法三部门,但他们的思维模式都是有罪推定,定罪完事。

所以,一个案件即使是无罪的,像这种流水式的作业模式,既便存在问题,也很难被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加上公检法三机关出于打击犯罪,互相配合的盟友关系,案件走到最后很容易被判有罪。

而辩护人是从人到案开展辩护工作。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前,一般会先从家属那里初步了解到嫌疑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虽然家属的话不能全信,但律师往往会形成一个内心预判。到了看守所以后,嫌疑人往往会向律师作出无罪的辩解,或诉说受到了某种不公平待遇,让律师产生恻隐之心。

接下来,律师往往会注重了解案发的背景以及案发的原因,嫌疑人是否有被冤枉的可能。当律师带着这种怀疑的立场去看案卷的时候,对案件中的每份证据材料都会产生天然的怀疑与不信任。比如被告人的供述,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威胁与欺骗,证人证言有没有受到威胁与欺骗,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有没有先入为主受到办案单位的影响等等。辩护律师只有带着这种质疑的精神,才能够真正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就是要质疑,就是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或材料。

因此,律师经研究认为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即使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也应当坚持,因为法院的认定可能是错误的。反观最近几年被披露出来的冤假错案,律师几乎都是做无罪辩护的,如果当时的法官,能够很好地重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这样的冤案就不会发生,然而恰恰是没有重视律师的无罪意见,只是一味的听从控侦部门的意见,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特别是近一年来,司法机关为了追求追诉效率,出现了大量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这些认罪的案子能保证都是有罪的吗,我觉得必须要打个问号。如果律师认为是无罪的,在与被告人充分协商后,要坚持做无罪辩护。如果协商不成,我觉得律师应当退出辩护。如果一个案件,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有罪辩护,最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我觉得这是对辩护人最大的羞辱,这样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

另外,我所说的律师不轻易做有罪辩护,并不是说对所有的案件律师都做无罪辩护,而是律师分析案件的一种思维模式,经过认真研究,只要被告人有无罪的可能性,律师就可以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要求一个案件必然无罪或者说肯定无罪的情况下,律师才能做无罪辩护。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罪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以当定罪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时候,被告人就有可能无罪,律师当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我们通常说的无罪辩护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和实体上的无罪辩护。所谓证据存疑,也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也是律师经常遇到的无罪辩护类型。

我想重点谈一谈实体上的无罪辩护问题,这种实体上的无罪主要是指法定犯。我们知道,成立一个法定犯,必须要有双重违法行为,即首先是违反了前置法,包括经济法,行政法等,在违反前置法的基础之上,才有一个是否违反刑法的问题。因此,前置法违法性的查明,对于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前置法又广泛的分散于各个其他的部门法之中,这些法律对于我们律师来说可能平常很少用到,比较生僻,例如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因此,当我们为一个法定犯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穷尽一切手段,了解清楚该法定犯所有的前置法及其实施细则,如果一个行为连前置法都没有违反,或者仅仅违反了前置法,达不到情节严重,只够进行行政处罚时,就可以大胆的做无罪辩护。

  作者简介:王金胜律师,安徽省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分所刑事部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编辑:胡杨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首席律师王金胜
联系方式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