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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高利放贷”引发犯罪之思考

作者:王金胜 来源:原创 日期:2020-5-29 10:29:43 人气:55 标签: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勇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当前,涉黑涉恶案已经进入起诉审判高峰期,全国各级法院将严守涉黑恶案件质量底线,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如期实现“黑财清底”。李勇指出,近些年来,一些对外出借资金的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已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黑恶犯罪重点打击对象来看,发案量最多的领域是非法高利放贷,批捕13072人,占26%,起诉16422人,占24.3%。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几年,因为非法放贷所催生的违法犯罪大量发生,确必要予以打击。但这些万象丛生的非法放贷组织或者团伙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涉黑涉恶,有的就是普通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必须要严格区分,而不能一揽子全部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思考一

对于那些以个人闲置资金为基础向外出借,单纯为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雇佣老弱病残上门滋扰,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与那些以公开利诱的方式、打着放贷的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不平等的借款协议,利用各种套路骗取被害人财产,并带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的犯罪组织进行严格区分。

思考二

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应当是指行为人具有仗势欺人、无事生非,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满足称霸欲望的动机。欺压百姓,应当从客观上进行判断,也即对当地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群众的生活、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造成恶劣影响。但实践中有些“高利贷”案件中,大多数的借款人都能够履约,没有产生任何纠纷,仅有小部分大约10%左右的被害人因不能按时还款,遭到了软暴力滋扰,滋扰目标明显具有特定性,且事出有因,对于这样的犯罪团伙,明显不符合恶势力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思考三

恶势力犯罪的手段特征为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其本质属性应当是以暴力手段为主,软暴力手段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否则不可能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社会影响力。但有些“高利贷”案件中,行为人全部利用老弱病残上门催讨、滋扰等,没有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对于这样的犯罪团伙也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思考四

非法高利放贷系列犯罪,对其违法所得的没收和追缴上,也应当严格界定。单纯为获取高额利息所衍生的犯罪,因其基础借贷关系及合法利息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对于受法律保护的本金及利息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予以追缴,对于超出部分的追缴公诉机关应当予以举证,否则,不能追缴。当下,不少公安机关在办理这样案子的时候,往往查封、扣押了大量的财产,不少人民法院在没有区分,也没有查清合法与否的情况下,笼统予以追缴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做法,是明显不当的。

律师简介:王金胜律师,安徽省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分所刑事部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编辑: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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