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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金胜 来源: 日期:2020-5-23 18:08:08 人气:84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去年全面推开以来,在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引起了热议。不少的律师同行对此提出了批评意见,我本人也是其中的批评者之一。一个看似很好的制度,为什么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会有不少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团伙犯罪、黑恶犯罪居多),在法庭上面对其他辩护人的发问,要么沉默不语,要么言他而顾左右,焦虑不安,言不由衷,其在法庭上的表现,根本看不出来是真正的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做出这样的陈述:“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但今天我认了,我只请求法庭早点判决,早点让我出去!”其内心是真的在认罪还是认怂?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于是乎,不少同行认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长期羁押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似乎成了当下的焦点问题。

诚然,被告人被长期羁押,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我觉得这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在于我们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具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案态度,即使被告人没有被羁押,也有不少的司法人员为了完成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指标,或者为了便于指控有组织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就以收押重新关进去相威胁,同样也不能够保证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决不是空穴来风,我在办理某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时候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形。

另外,刑诉法规定,在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让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法律也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提供便利条件。这一做法从程序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实质上问题很多。因为现在的不少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比如说各类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等等,这些专门性的技术问题往往都会成为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绝大多数被告人并不具备这些专业的知识,包括我们很多的辩护人也不具备,为了更好的质证,甚至为了推翻这些专业的鉴定意见,辩护人通常需要咨询相关的领域的专家,还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勘查现场等工作,这无疑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值班律师往往是流于形式,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根本不可能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这些工作,更不可能去调查取证。在没有充分了解这些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没有调查取证,没有全面的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值班律师给被告人提供的所谓法律咨询意见靠谱吗?会不会在一定的情形下误导当事人认罪认罚?这到底是在帮被告人还是害被告人,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

还有应当引起我们关注和思考的是,现在有不少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或者有某某领导批示的案子,我们的司法机关本应该慎重,不办错案,但不少地方往往就把这类案子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号称必须要办成铁案。所谓的铁案,不是说法律、证据上的无可挑剔,经得起历史检验,而是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无缝对接,强力推进,甚至明知错了也不认错,非要按照领导的意图把这个案件做成,于是在“口供为王”的传统办案思维下,拿下被告人的口供,让其“认罪认罚”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选择,所以才出现了前面所说的不少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各种奇葩表现。

不久前,《检察日报》发文称,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诉讼中的职责作用看,没有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就没有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我们不能和社会上大多数不熟悉法律的人一样,认为冤假错案是公安局抓错了人,是法院判错了案,与检察院无关。

所以我认为,要想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应当从检察机关入手。检察机关应当虚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尤其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无论是普通的刑事案子,还是所谓重大敏感的涉黑涉恶案子,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当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时,除了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原则上都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认罪认罚的案子,律师提出无罪意见的时候,承办检察官检应当主动通知辩护人当面听取辩护意见,对于重大的案子、人数较多的案子,还可以召集检委会成员,集体提取辩护意见,慎重决定起诉与否。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认为,一是辩护律师除了掌握案卷中的有罪证据,还可能经过调查掌握了案卷外的无罪证据,视野更开阔,二是辩护人没有来自体制内所谓办案任务、办案指示的压力,意志相对超脱自由,辩护意见相对更客观,三是辩护人基本不会有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办案思维,意见相对更中立。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听取、重视辩护人的无罪意见至关重要。

作为守护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案件进入法庭以后,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公诉人可以简单举证,但作为审判法官应当认真审核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千万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一句话,作为司法者要守住底线,不能失去良知。

作为辩护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子,甚至认怂的案子,我们不能认怂,对证据、定性等有异的,我们务必要敢于表达不同的意见,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子,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我们要晓之以理,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要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无罪意见,以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有时候对司法人员的批评是多了一些,甚至言辞激烈了一些,有些人很不理解,很不高兴,其实我们的目的不是炒作,我们无非是想让案件回到法律的框架内来解决,因为有些案子偏离法律的轨道确实太远了。


作者简介:王金胜律师,安徽省律协刑法专委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刑事部主任,北京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编辑: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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