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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胜:围标行为与串通投标罪

作者:王金胜 来源: 日期:2020-6-2 10:56:18 人气:75 标签:

     昨天接待了一串通投标罪当事人家属咨询,根据咨询内容整理:被告人张某系合肥某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1月,张某获知,WH市某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后,分别找到黄山及常州其他三家园林工程设计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们按照张某指定的报价参与项目投标,以达到张某公司顺利中标的目的,并分别支付上述几家公司好处费5万元。后张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为950万元,该中标标的额在招标人合理标价范围内。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构成串通投标罪,诉至法院。

我给当事人家属的咨询意见主要是:从形式上看,本案虽然有四家不同的公司参与投标,但实质上是张某一人控制,相当于张某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围标行为,属于我国招投标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要看刑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规定看,串通投标罪必须是串通投标的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及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以下分析。

一、张某一人操纵四家公司进行投标的行为,实质就是限制竞争,或者没有竞争,让他一个人中标,显然侵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本人认为参与投标的四家公司实质上都是由张某一人操纵参与投标,不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事实,而且张某也没有与招标人进行串通,所以其行为仅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其本质不属于串通投标罪所要求的串通投标行为。

三、张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张某没有与招标人进行串通,其在中标以前并不知道标价,且其中标价格在招标人所预定的合理标价内,本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四、张某的行为是否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本次投标,如果有其他投标人也参与了投标,张某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参与投标的公司只有张某所操纵的这四家公司,没有其他公司参与投标,因此从形式来看,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从实质上看,因张某一人操纵四家公司投标的行为,可能会让潜在的其他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可能会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但本人认为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的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张某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了你的利益。

综上,本人认为虽然张某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围标行为,但没有损害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作者简介:王金胜律师,大成刑委会理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金胜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经验丰富,其辩护的部分案件获无罪判决、免处或不起诉处理。


编辑: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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