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尤其是开庭结束后,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控方撤回起诉,但决不能为了给被告人定罪,以发函的形式要求控方提供“庭审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法官骨子里满是有罪推定,还谈什么中立裁判、疑罪从无!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中立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可以撤回起诉,或者要求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公诉机关既不撤回起诉,也不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无罪判决,而不能主动要求控方提供材料给被告人定罪。
可是近日,笔者在办理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类犯罪过程中,案子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但检察机关既不撤诉,也不要求延期补充侦查,可是法院却坐不住了,竟然主动给控方发函,要求补充侦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真是岂有此理,全然不顾刑诉法的规定,不顾人民法院客观中立的裁判角色,充当了第二公诉人,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让人看不到客观、公正,依法审判的影子。
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存有这种定罪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的法官应虽然是少数,但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客观公正的形象,也突显了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的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执法理念。事实证明,这类法官不但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反而制造了大量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在司法逐步走上文明的今天,这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的“补充函”可以休了。
编辑: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