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不能做为涉税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
王金胜 律师 2015/4/13
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数额三千余万元。这三千余万元是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根据司法鉴定规则,此类鉴定,鉴定人应当依据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实物及涉税法律法规,运用鉴定人的税务及会计知识,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作出鉴定意见。但是在该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分析过程中,发现鉴定人多处引用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对此,本人有不同的看法。
引用言词证据不符合税务司法鉴定的本质内涵。因为言词证据与司法鉴定意见都属于本案中的诉讼证据,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言词证据本身也是待证事实,且大多具有不确定性,可靠性较差,引用不确定的、待查证的言词证据作为本案司法鉴定的依据,显然所做出的意见本身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另外,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称在侦查阶段多次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案卷中的讯问笔录大部分都是虚假的。为此特意要求律师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当然,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这是法庭必须要查明的事实,但在该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是不能引用为本案司法鉴定的依据的。即使是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后,也不能随意引用,因为言词证据是否属实还要结合其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该类司法鉴定意见一般都是在侦查阶段出具的、和其他证据一起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依据。因此,当我们律师遇到此类案件时,如果发现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存在引用言词证据的情形,在开庭时,要进行充分、深入的质证,以削弱该类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