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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成功为民企脱罪辩护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原创 日期:2020-4-3 9:37:25 人气:118 标签:


一、房东拆除租赁物,被指涉嫌破坏生产经营


J香料有限公司是A省F市知名企业,张总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316名,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均纳税4000多万元。旗下除T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两家实体工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在F市进出口总额排名连续15年第一,在“2018省民营企业百强榜单”上,该公司进出口排名第30位。2017年10月,因张总将租赁给张某的房产(张某用以经营4S店)拆除,公安机关以张总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总为启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其认为张某经营的4S店影响其二期房地产开发,以租赁协议到期为由要求张某搬离,而张某以租赁协议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双方为此多次民事诉讼。2017年9月14日晚19时许,张总等组织、指挥倾倒渣土至4S店展厅门口,次日将快赔车间等建筑拆除。在租赁纠纷仍处于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内,张总为达个人目的,公然纠集多人采取倾倒渣土、强拆手段损坏设施,使得张某4S店经营被迫停止,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因此,张总慕名聘请张志勇律师、郁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初步了解到,双方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多次民事诉讼,法院均以张某超期租赁、拖欠房租为由,认定张总胜诉,并要求张某限期腾房。一个民事诉讼都赢不了的案件,如何能够定性为刑事犯罪呢?张总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呢?张某的4S店是否正常经营?辩护人带着上述疑问,立即前往检察机关阅卷。


二、辩护人通过精细化阅卷、精耕细作的调查取证确定了辩护思路,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客户所在地,与客户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及核实,并在公开网站查到了案件相关的民事判决书,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及预判。获取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在宾馆足不出户阅卷,不断推敲定案依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在反复的阅卷、与当事人核实、积极调查取证的高强度集中工作的情况下,发现了以下重大事实,足以证明张总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阅卷及调查取证相结合,证实涉案租赁物属于违规建筑,按规定应当拆除

在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被拆除房屋在2014年被F市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T房地产公司维持土地现状,对于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因此从行政角度,由于涉案被拆房屋均属在规划面积外私自搭建,T公司早在2014年就应当拆除违章建筑。随后辩护人就此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了F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F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确保违章建筑零容忍、零增长、零补偿,拆除重点区域违章建筑全覆盖,T公司的拆除行为是符合市政府指示要求、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而非本案所指控的所谓“破坏”行为。

(二)张某确实超期、无偿占用租赁物,与辩护人预判一致

为了客观、全面还原双方的民事纠纷,即本起刑事案件的起因,辩护人调取的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民事诉讼材料。终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租赁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就已届满,张某应退还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费40多万元。但张某却在明知没有使用涉案房屋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仍无偿霸占,可见张总已经穷尽了合法途径,张某仍霸占该房屋。在当地政府严厉要求拆除违建的重压下,同时为了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张总无奈采取了私力救济行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争执或冲突,拆除前T公司已告知4S店员工将相关废弃物品搬出,并对财物进行登记,确保室内没有人员和物品后,由远到近依次安全进行,整个拆除过程和谐、有序进行,没有对4S店的财产或人员造成任何损害。

(三)辩护人对卷宗进行精细化分类,仔细阅卷,发现能够改变刑事案件定性的证据

张某曾在民事案件的答辩状中,承认自2016年12月份起就已搬离租赁物而无经营行为。根据民事判决书记载,在4S店辩称部分,第二条答辩意见明确表示:“4S因经营调整,已于2016年12月份起搬离案涉争议房屋,现在案涉房屋内亦无任何占有使用及经营行为”;根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早在2016年12月之前,4S店就搬到了F市经济开发区某车管所对面的物流园经营。并且辩护人在反复查看拆除现场的视频及照片时发现,4S店在现场树立了《4S店搬迁公告》,记载搬迁的原因是“城市改造拆迁”,同样能够证明其实际已经搬离涉案房屋。

当然,除上述关键意见外,辩护人还总结、发表了其他无罪观点及意见,形成了建议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第一时间递交至办案单位,回京后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多次提交律师意见。


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及时递交给办案机关


辩护人经过调查取证,收集了多达三百页的书证,并制作了详细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检察院承办人员,详细论述本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为案件的良好走向,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给辩护观点以理论支持,最终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辩护人从证据、实务角度确定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思路,并将书面的法律意见邮寄给了审查起诉机关。为了给辩护人的意见加以理论支持,从而更具专业性和公正性。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张志勇律师在很短的时间组织召开专家论证,聘请了刑法专家陈兴良、张明楷、卢建平等知名刑法学教授对本案进行专家论证。在对案件充分了解后,与会专家的结论与辩护人意见一致,认为张总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除此之外,认为张总同时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或者其他犯罪。由此一来,辩护人更加坚信辩护思路的正确性,同时当事人也对辩护人的专业性更加认可与赞许。

在辩护人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公安机关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于2019年12月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历时两年多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为表示感谢,张总特诚邀张志勇律师参加公司年会,体现了对辩护人的高度认可及尊敬。而辩护人依靠专业的经验及知识、勤勉的尽职态度、精细化的工作方式,最终通过庭前辩护实现了有效辩护。

张志勇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组负责人;北京总部业务二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分管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从事监狱、劳教等司法实践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从事法制宣传、记者编辑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挂职担任过副检察长。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郁淋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研究生专业方向均为法学。自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刑事辩护方面总结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郁淋律师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一致好评。郁淋律师目前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聘用律师,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大成刑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编辑: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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