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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黑恶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原创 日期:2020-4-2 9:31:00 人气:87 标签:

2018年9月,大成总部赵运恒律师带队、于兴泉、郁淋及王珺律师共同承办了一起“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经律师团队不懈努力,历经十八个月,今案件宣判,各被告人“黑恶团伙”的帽子被摘掉,起诉书指控的七起具体犯罪事实中,法院仅认定三起。被告人均表示不再上诉。

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严峻背景下,能够说服检察官、法官既不降低、更不拔高,依法认定案件不构成“黑恶”,离不开律师的的有效辩护及不懈坚持,今记录本案有效辩护之若干着力路径。

用专业和真心,赢取委托人信任和配合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背景、公司的设立情况及组织运营模式、人员组织框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了初步的梳理,这让我们对案件的起因、将来的走向及可能涉嫌的具体罪名等情况,有了初步的掌握和判断。
同时,我们与家属进行充分的案件交流和探讨,对因案件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困扰,逐一分析,制定合理方案解决。充分有效的沟通,不仅给予其安慰,更让他们切实理解我们的用心和努力,建立了稳固的信任关系,并最大程度的配合我们的辩护工作。

庭前辩护,从细节处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普遍做法不等于合法

本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机关通过网络、张贴通告、电视等渠道公开征集当事人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普遍做法。但经我们研判后,认为该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有“有罪推定、未审先定”之嫌,除了书面抗议,赵运恒律师还及时发表文章,对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的进行了法律评析(详见:直言|“扫黑除恶”中应警惕的三种普遍做法!

可见,除了关注案件本身的程序与实体之外,还应当具有质疑一切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对限制会见的突破

审查逮捕期间,看守所突然告知我们被公安机关限制会见。当地律师称涉黑涉恶案件不允许会见为常态,不足为奇。但我们坚持认为,限制律师会见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在刑事拘留期间并未限制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限制更加突兀!我们先后与办案人、办案机关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反映,要求继续会见。多次交涉后,办案机关领导同意给与律师开具批准会见的介绍信,之后方可会见。此过程虽然繁琐,所谓批准会见的介绍信也没有依据,但终究是允许了律师会见,看守所也未再设置其他会见障碍。由此可见,必须不懈争取,才有可能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调查取证,推翻指控的犯罪时间

经过仔细分析,在指控的五起强迫交易案中,其中犯罪数额最高的一起事实的发生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指控称被告人阻拦他人卸货,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迫使施工方使用被告人销售的货物,但被告人坚持辩称是与施工方事先约定好两家供货商按天次轮流供货,不存在阻拦他人卸货的情形。

我们反复推敲、与被告人核实,发现10月1日(供货第一天)是由所谓被害方供货,第二、三天是被告人送货,第四天才发生了所谓的阻拦卸货事件,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因为在冲突发生前,被告人已经顺利供货两天,如果存在强迫交易的情形,冲突早在10月1日号一早就该发生,但2号、3号被害方并没有送货,施工方也没有对被告人送货提出任何异议,况且在冲突发生后的几天里,双方都有供货的记录,可见事先肯定是得到了施工方的同意,否则两家不可能达成这种“默契”。

根据这条思路,辩护人多次前往被告人企业调查核实,最终调取了一本企业当年的调度记录,明确载明10月1日该企业并未向施工方调度车辆派发任何货物,2日、3日才开始调度车辆向施工方供货,完全印证了被告人的说法。辩护人将此书证原件提交法庭后,公诉人同样对此予以认可。最终法庭以证言不一致、强迫时间不确定、是否得到施工方允许无法核实,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本起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程序跟踪,不断提交律师意见

因辩护人提出多处重大证据矛盾及瑕疵,案件在经历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又在法院审判阶段两次延期审理。我们每次都针对办案机关新补充的证据整理详细的阅卷报告,及时提交有针对性的书面法律意见。尤其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分别就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多次与承办人当面或电话沟通,促使检察官充分重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官认可律师的法律意见,在当前扫黑除恶运动的部署安排背景下,起诉书没有再坚持侦查机关定调的“黑恶犯罪集团”,而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算是有效辩护的阶段性成果。

法庭上精细化辩护,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
(一)对证据进行精细化整理、分析,多角度呈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本案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三次延期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阶段二次延期审理,办案机关利用了几乎所有的诉讼程序,用满了全部的时间。

如故意伤害案中,虽然通过法庭调查能够证明被害人具有追赶、挑衅既而企图殴打第一被告人的事实,但合议庭无法了解到事发现场的危急程度,不能理解被告人反抗、自卫已迫在眉睫。于是,我们综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绘制了事发时各个在场人员及车辆的位置图。位置图直观地显示:当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已经被被害人的两辆车、被害人电话纠集来的证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两车辆包围起来,没有任何出路!由此,被害人的过错及被告人防卫的性质不言自明。

同样是故意伤害案中,最初只有两份鉴定报告(案发当年及七年后的现在),但赵运恒律师指出,《监护记录》记载的均是瞬间的心率,但是评估应该是对稳定的、整体的心率予以评价。被害人两次病例中均记载心率108,说明其稳定的是心率108。鉴定意见依据监护记录几十次心率数值中仅两次超过110的情况来认定被害人构成重伤,显然违背客观事实,应当再次重新鉴定。经过我们反复的阐述理由争取,法庭由最初的消极态度转变为同意我们的申请,并在开庭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可见通过精细化辩护,已经影响到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二)通过发问延伸案件事实、运用经验常理进行辩论,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笔录容易断章取义、容易为了办案而记录,因此很难展现事件全貌。如本案涉及的寻衅滋事罪,第一被告人未参与该起事实,但是事后赔了一辆新车给对方,而对方车辆仅仅是挡风玻璃破裂受损,公诉人以事后赔偿为由试图建立第一被告人与该事件的关联。然而通过法庭发问才知道,原来对方不满足于更换车玻璃,在第一被告人的售楼部无理取闹了整整一个星期,导致售楼部的销售工作停滞,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息事宁人,和气生财,第一被告人才决定赔一辆新车给对方。通过详细而有有的放矢的发问能够感知到,第一被告人是被敲诈勒索的一方。即便不能通过举证证明,也能一定程度地让合议庭了解事件的另一面。

本案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要求第一被告人赔偿高达100万元。法庭上,我们换了一种思维反向推断:如果第一被告人是恶势力的话,不可能忍受对方的高额索赔,相反其很有可能不赔偿或者是少赔偿,这才与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相吻合;高额赔偿反而说明第一被告人是被欺压的对象;另外,本案被控的强迫交易行为,指控的五起事实横跨了十年,这种频率不可能是身为第一被告人的老板统一授意的。上述,皆是普通老百姓都能理解的常理。赵运恒律师立足于证据但不限于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结合运用经验、常理说服了合议庭。

庭审前,我们都达到了对案件碎片化掌握的程度;开庭时,我们对案件的碎片化掌握经过提炼后以整体化地形式呈现,尤其是在法庭辩论环节。以本案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例。我们在质证环节指出各被害人陈述与各证人证言的横向矛盾、纵向矛盾之处,以及被害人与证人的利害关系,攻击控方的指控体系;在辩论环节提炼证据内容后讲述一个与指控事实不尽相同的故事,将被害人纠集人员闹事、辱骂、围堵、殴打被告人的真实过程呈现。细节讲得越全面完整、越具有画面感,故事越符合逻辑和常理,对合议庭的说服力越大。

我们通过上述辩护工作,说服了合议庭本案指控事实不具备黑恶案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点。2020年3月本案宣判,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各被告人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而仅以普通犯罪处理,真正实现了对案件不降低、不拔高的原则要求。律师团队的专业与坚持也获得了当事人、家属及法庭的尊重与认可。

附:庭审直播录像链接: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245120?from=timeline

编辑: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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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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