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司法实践中,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即使各个法院积极响应号召,全力开展各种“风暴”行动,执行难问题依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类拒执行为层出不穷。相应的,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大量爆发。虽然拒执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但是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不能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日前,本所刑事部陈斌律师承办的一起该类案件,取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良好辩护效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个方面的犯罪事实,因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陈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该案。接受委托后,陈律师通过仔细研读起诉书及卷宗材料,很快构建起了全方位的辩护框架。其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采用一一突破的方法展开辩护工作。
首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采用继续使用各私人账户管理某公司财务,不如实报告财产等方式,隐藏某公司财产和收入”的指控,陈律师认为,该指控事实不符合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从李某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执行法院向某法院送达报告财产令程序违法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其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公司或李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资本按执行立案之日起,打入李某私人账户的某公司交易金额400多万元,仅2017年1-4月就有160余万元,而李某并未将上述收入状况向执行法院报告,因此属于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方式”。陈律师认为,第一,李某银行账户的收入是否全部为公司的财务收入,侦查机关并没有向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核实,更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具体来源。因此,公诉机关推断该账户的所有进账都为公司收入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第二,某公司收到报告财产令的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而执行立案为2016年1月13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某公司或李某报告财产的时间范围应为2016年1月26日前的一个年度,也就是说,公诉人指控的打入李某个人账户的绝大部分款项甚至全部可能都不属于某公司报告财产的范围,因此,公司及李某没有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行为。
最后,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某公司四笔资金流转,陈律师认为其并不等同于某公司及李某有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及目的,要结合资金的用途才能准确认定。其从拒不执行的情形、债权平等性原则、守法包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罪为结果犯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阐述。
本案于7月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陈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意见,对被告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证分析,最终判决采纳辩护人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某公司及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陈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虽然没有最终被法院所采纳,但是,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当事人表示已经非常满意。
编辑:冉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