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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买卖字画型合同诈骗罪之辩护要点

作者:大成刑辨团队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0-7 11:41:19 人气:54 标签:

   合同诈骗罪形成的要件是,犯罪人利用合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产,犯罪人非法占有财产。本案涉案字画的真假、调包与否客观上对王某退字画产生了一定影响,王某之所以未能向苗某退画有其合理的理由,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双方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精神层面的追求,买卖、收藏名人字画亦成为热点,然而真真假假一直充斥着整个文化市场。卖假画构成诈骗的不在少数,而买画、代卖画却被指控犯罪的则少之又少。现以最近办理的王某因买画、代卖画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为例,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出如下观点。

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苗某通过中央电视台《寻宝》栏目组走进Z市L区而相识,此后二人一直保持联系,且王某向苗某购买了两幅字画。2011年12月,某拍卖公司在L区进行书画展览、拍卖,在正式展览前,王某看中了苗某的一幅中国著名绘画大师甲《松某图》,双方经协商以60万元成交。王某遂于2011年12月14日、15日向苗某支付60万元,拍卖会临近结束时,苗某将《松某图》交给王某,王某向苗某出具《收条》。之后,王某多次帮苗某代销字画,但均未售出,王某将字画退给苗某。2013年1月,苗某再次让王某代销字画,并让王某在其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字,约定中国著名绘画大师乙的书法、绘画各一幅及作品集一套协议价壹佰万,中国著名绘画大师丙的人物画一幅、作品集一本协议价叁拾万。王某在代销时,买家称字画为假,最终未能售出,王某多次向苗某退还,但苗某一直以王某调包为由拒收。

  2016年11月8日,L区分局以王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执行逮捕。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诈骗苗某所有的中国著名绘画大师甲《松某图》及乙、丙字画,涉案金额37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辩护思路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勇、邓文娟律师(大成济南办公室)阅卷、会见王某及与办案单位沟通,认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其一,本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其二,王某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实施诈骗行为?其三,涉案字画的真假、价值如何界定?其四,被害人苗某证言反复不一,案件真相究竟为何?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王勇、邓文娟律师通过制作详细的对比表、查阅相关书画资料,结合王某家属提供的相关书证,向L区检察院出具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二人交往、交易过程看,王某和苗某存在多年的字画买卖和代销关系,已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如发生纠纷,应由民法进行调整。

    认定诈骗罪遵循的原则是“犯罪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产→犯罪人非法占有财产”。而本案起诉意见书所涉的买卖甲《松某图》案、代销乙、丙字画,王某既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苗某也未对此陷入错误认识,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关于买卖甲《松某图》案

    1)双方对《松某图》协商作价60万,王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从付款时间看,王某在2011年12月14日、15日已向付款60万元,足以说明在王某付款前,双方已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60万元,这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苗某主张王某在参展期间私自拿走《松某图》后于2011年12月28日付款60万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2011年12月24日王某向苗某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货款两清”,充分说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没有争议。

苗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附件《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中,《松某图》没有委托价格,充分说明了在拍卖前苗某已经将该画卖于王某,而苗某主张拍卖价是300万的观点不成立。

《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中,除《松某图》外,还有甲的《七某图》和《枇杷某图》,这两幅画的委托价均为100万元。同样是甲作品,价格基本相当才符合常理,因此《松某图》60万元卖给王某符合市场行情。

尽管苗某提供的2011年12月24日《收条》中有“300万”字样,但S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认为“因字样太少,不具备鉴定条件”。既然不能确定“300万”的书写人,根据疑点利益归于嫌疑人的基本原则,不能认定《松某图》价值300万元。

2)苗某没有产生错误认识,系自愿出售。

如果苗某不同意以60万元价格将《松某图》卖给王某,则不可能在拍卖结束前几天就让王某给其汇款60万元,更不可能认可收到了该60万元。

如果王某欠苗某240万元,作为多年在商场经营字画的苗某,一定会让王某出具欠条,而非收条。

2012年4月19日,苗某和王某签订协商价值230万元的《字画代销协议》;2013年1月27日,双方协商代销价值130万元的乙、丙作品。如按苗某所称王某欠其240万元,那么在王某欠其巨款的情况下,苗某不可能再将多幅协商价值达360万元的书画交给王某代销,明显不符合常理。

2、关于代销乙、丙字画案

1)王某有履约能力,无诈骗的故意,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王某与苗某存在多年的委托代销字画关系,2013年1月27日,在王某与苗某达成字画代销协议时,王某在某银行保管箱存有多幅字画,其名下也有多处房产,并且,王某在苗某处有10万元的字画代销保证金,因此,王某在出具《承诺书》时有履约能力。另外,王某有一家经营多年的字画店铺,信誉良好,其常年经营字画古玩销售,并非苗某所说的是个无业游民、骗子。王某帮苗某代销字画,其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代销促成交易从而赚取差价,而无直接非法占有苗某财物的目的,在案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表达过非法占有苗某财物的想法。

2)王某出具《承诺书》时没有欺骗行为,苗某将涉案字画交给王某未产生错误认识。

首先,王某在出具《承诺书》时没有欺骗行为。

起诉意见书称王某以筹款清欠苗某的240万元款项为由骗取苗某的字画,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如上,苗某与王某协商确定《松某图》交易价是60万元,且王某已足额支付,不存在拖欠240万元的事实,况且,双方存在多年代销字画关系,此次的《承诺书》内容也是苗某打印好后让王某签的字,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在出具《承诺书》时有欺骗行为。

其次,苗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其财产。

从出具《承诺书》的整个过程看,对于涉案字画的代销价格、数量、付款、退画等内容都是苗某与王某协商确定的,代销涉案字画是苗某与王某协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苗某对王某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处分其财产。

3)关于王某是否有履约行为、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及不能履约后表现。

首先,王某有履约行为。

《承诺书》出具后,苗某将涉案字画交给王某,之后王某积极寻找买家,以促成交易,但在代销过程中,买家称字画为假,最终交易不成功,但不能据此推定王某有非法占有涉案字画的目的。

其次,涉案字画的真伪问题是王某无法继续履行代销合同的客观原因。

如上,王某在代销中发现涉案字画为假,就联系苗某退画退保证金,但苗某非但不同意退,反而称是王某调包,并要求王某将之前从其处购买的字画一并退回,后经多次协商均未果。直到王某被抓,该纠纷尚未解决。另外,《承诺书》中未明确所代销乙、丙字画的名称、题跋、装裱等详细情况,以致于双方对所代销的字画产生分歧从而引发调包与否的问题,更何况在案证据也未证实苗某本人购画的情况(包括字画的来源、购价、装裱等情况)。因此,涉案字画的真假、调包与否客观上对王某退字画产生了一定影响,即并非王某主观上不想退画,而是双方对该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王某之所以未能向苗某退画有其合理的理由,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再次,王某在不能履约后,非但未逃匿,反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

事后王某多次主动联系苗某,没有逃避合同的履行;王某不存在隐匿财产、逃匿不见的行为;王某有积极退画行为;本案刑事立案前,王某积极配合其居住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综上,王某与苗某因代销涉案字画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涉案字画真假、价值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本案指控王某合同诈骗,所指向的对象是涉案代销字画,因此,涉案字画的真假、价值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王某认为涉案代销字画为假,不值130万元,并提出了合理怀疑,而苗某未能就涉案字画的来源提供证据。同时,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乙、丙的字画真迹价格不菲,绝不可能是《承诺书》中所说的130万。乙、丙两位大师均公开称他们的作品在市场上假的要远远多于真的,因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涉案字画的真假,并向检察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涉案字画的真假、价值进行鉴定。

(三)苗某的证言漏洞百出,举报王某诈骗事实不成立。

苗某为了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受害者的形象,穷其心机,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出一场上当受骗的荒唐闹剧,但谎言永远是谎言,很容易被揭穿。辩护人针对苗某的多次证言,结合其他相关言辞证据、书证,将苗某证言的漏洞一一列出,多达十几处,通过详细对比可证实苗某反复不一,其证言不可信,本案实质是苗某通过刑事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办案总结

本案纠纷充分体现了字画经营行业的不规范,而美术品经营市场真假混杂甚至以假当真的情况比较普遍。苗某与王某因买卖、代销字画发生纠纷,字画真假、调包与否是双方的分歧点,对此,关于苗某取得涉案字画的情况未能查清,而涉案字画的真假、价值将直接关系到保护法益。在代销字画约定不清、真假不明、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将会影响到类似案件的处理。

辩护人王勇、邓文娟律师在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意见书后,反复与承办人沟通,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每个疑点,辩护人均提出有理有据的抗辩意见。最终在审查起诉即将届满之日,经检委会讨论,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本案不予起诉,被羁押九个半月的王某走出看守所,两名辩护人尽最大努力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编辑:冉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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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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