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批准逮捕在押犯罪嫌疑人小莉的
律师意见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小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现该案在贵院审查批捕中。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受其母亲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小莉的辩护人。经了解,小莉系在校大一女生,目前就读于合肥某重点大学。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小莉受其高中女同学邀请到合肥市某广场帮忙打架。当晚10时许,小莉和其男友到达现场后,发现双方已经聚集数十人,因与对方参与斗殴人员蔡丽发生语言争执,导致该蔡被围殴。在争吵中小莉眼镜被该蔡抓掉,脸被抓伤,因视力低下,视线模糊,小莉没有参与殴打该蔡。
另据了解,小莉在学校表现较好,无违法前科,系初犯,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本案的发生,小莉没有参与策划、预谋,只是临时受同学邀请,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加上双方均为女生,一时冲动,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或者系在校学生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批捕。
综上,辩护人请贵院慎重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本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小莉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让其早日回归校园读书。
此致
辩护人:王金胜
2014年5月13日
附:小莉合肥某大学学生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