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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等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作者:王金胜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4-4-10 17:52:42 人气:236 标签:

辩 护 词

                                     (2014)金亚太刑字第013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董某近亲属的委托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数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结合法庭刚刚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董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没有异议。现重点发表量刑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多次通过辩护人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被告人亲属也多次登门道歉,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董某等从轻处理,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通过法庭调查,案发当晚,被害人吕某等先进行挑衅,开着张某的宝马车追逐被告人瞿某、魏某,车上的其他人员喊话,让被告人瞿某站住,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了冲突。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行为人的基准刑。

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构成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一般要求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逞强好胜,无事生非的心理状态。本案事发有因,起因是在2009年某一天,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张某在赌场上发生纠纷,张某用刀砍伤董某头部,致董某受伤住院,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事后张某既未赔偿,也未道歉,积怨至案发。因此从本案起因看,被告人是出于“同态复仇”的心理,与“逞强好胜,无事生非”的心理状态相比较,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另当晚也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量刑时请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量刑事实,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处以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建议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王金胜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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