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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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意见书
(2013)亚律刑字第041号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刘刚涉嫌故意伤害(重伤)一案正在贵院审查起诉中,我作为本案被害人吴文保的诉讼代理人及吴文保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为保障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刘刚变更强制措施,实施逮捕。
通过仔细阅卷,并向被害人核实,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刚十分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2012年8月19日晚,当听到自己爱人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刘刚不是进行劝解,而是用凶器先后将被害人吴文保夫妇打伤,其中吴文保被用铁质刨子捅成重伤,至今没有康复,并落下终身残疾(伤残等级尚未确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刚毫无悔过之意,不但没有到医院探望、安慰被害人,医药费至今尚未付清,令被害人十分心寒。被害人多次表示,对犯罪嫌疑人刘刚的行为,其无法谅解也不会谅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犯罪嫌疑人刘刚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其可能要判处的刑罚,便于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代理人建议,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刘刚变更强制措施,实施逮捕。
二、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刚有自首情节,明显与事实不符,请贵院核实。从时间上看,2012年8月19日案发当晚,被害人吴文保被他人送医院抢救后,嫌疑人刘刚没有去医院,也没有去自动投案,而是从案发现场回到家中准备休息,被黄池派出所民警从家中抓获带走,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次日嫌疑人刘刚向公安机关提供担保人后获释(见证据卷第6页、第11页、第36页等)。因此,2013年4月23日,嫌疑人刘刚在保释期间到公安机关重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况且,真正自首的人应当真诚悔罪、认罪,而事实表明,被害人吴文保多次向其索要医药费等,嫌疑人刘刚均拒绝支付,置之不理,十分嚣张,毫无悔罪之意,又何来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请贵院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审查,本着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让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正义得到伸张。
此致
诉讼代理人:王金胜律师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