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文某与金某一起合谋盗窃摩托车,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觉,为阻止他人追赶,金某在逃跑过程中捡砖头向他人投掷,但最终仍被抓获,后即被五河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庭前,我多次会见了文某,查阅、复制了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文某所犯的罪行依法应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本案属转化型抢劫,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发觉后,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性质便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可见,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特别强调行为人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必须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具体行为。结合本案来看,对被告人文某与金某有共同盗窃的犯意和行为已经不存疑义,但两被告人在盗窃行为败露后,各自的行为表现就有所不同了。文某因害怕被抓到而只自顾逃命,而金某却采取扔砖头的方式抗拒抓捕。因抢劫罪属于行为犯,被告人必须有共同实施或互相配合实施暴力拒捕的行为,才构成共同抢劫罪,而本案被告人文某不但自己没有实施暴力拒捕的行为,而且也没有配合金某实施暴力拒捕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文某的性质应与金某区别对待,其行为只构成共同盗窃罪,应根据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文某属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文某和金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并未得逞,被盗财物也被受害人当场及时追回,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应属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文某犯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是因为在外找工作不成,而随身携带的生活费又用尽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临时起意盗窃。可见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也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其当地基层组织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使其早日改过自新。为此,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上述实情,依法对被告人文某以盗窃罪未遂从轻判处。
辩护人:王金胜
【判决结果】本案经合议庭慎重合议,采纳王金胜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文某被认定为盗窃罪,而金某则被认定为抢劫罪。两个罪名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量刑可有天壤之别。该判决是正确的,也是公正的,王律师只是依法维护了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