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钱某的委托,本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在提出以下辩护观点,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钱某凡有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辩护人以及钱某对公司人举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几乎全部不持异议,但是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并不意味着对于指控定罪的的认可,也就是说,公诉人指控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钱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公诉人实际上是企图用橘子来证明苹果的存在,因而是不能够成立的。
一、被告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前一段时间,本辩护人接受了一个当事人的咨询,案件是他与另外一个人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数倍于他应当赔偿的数额,他不答应,对方就多次到他单位、家里找他闹事,还有几次几个人在路上拦住他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实在熬不住,害怕他闹事甚至打自己,就被迫按照对方的要求达成协议赔钱。对于这个案子,我似乎只能对当事人这样解答:这是一种民事上的胁迫行为,如果你认为侵犯你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在咨询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突然想到钱某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案件,这两案子给我的启示是:民事上的胁迫行为和刑事上的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按照我们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我们刑法对敲诈勒索罪做出的最简洁的规定,也就是这样的规定,给我们的实践操作带来无穷的想象和操作空间。
在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是因为本案主犯张某的弟弟张军和陈某被赵霞的等人殴打,于是张某就纠集包括钱某在内的等人不断地找赵某某闹事,表现形式分别有到村口等候,几次到家里闹事,甚至还把赵某某一方的人员打成轻伤,这样一来使赵某某以及其父赵某内心恐惧,认为惹不起,最后赔三万五千元了结。
如果把我上面谈到的那个交通事故案子和钱某敲诈勒索罪的案子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具有高度的类似,唯一的不同点似乎就是张某钱某使用的威胁的力度更大一些,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一些,但是威胁内容的强弱似乎并不是够不够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原因。
为区别敲诈勒索罪和一般民事上的胁迫行为的区别,我认为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有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首先,加害人掌握受害人的弱点和把柄,比如婚外情、官员贪污受贿等等;其次,加害人进行了威胁,这种威胁可以使曝光、起诉、甚至人身伤害;最后,被害人被威胁后不敢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如报案、起诉等。如果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可能因为加害人掌握自己的短处和弱点被曝光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比如贪官如举报无异于把自己送进监狱等。
也只有构成上述要件,才可以说构成敲诈勒索,如果单纯的说威胁,按规定你打了我你应赔我一万,但我却硬要你陪10万,你不赔的话,我就起诉你,或者也打你,甚至伤害你的家人,就这样仅仅一种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那么我们律师差不多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了,因为我们一般的起诉额都比实际判决的要高,有的甚至是天价。
审判长,审判员,讲到这里我有点毛骨悚然,因为我可能已经是敲诈勒索罪的嫌疑犯了,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可能是敲诈勒索罪的嫌疑犯了,所有被侵权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也要考虑是不是会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嫌犯了。
这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另外,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是非法占有,什么是非法占有,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被打住院是起诉书上认可的事实,但是损失是多少钱?公诉人没有说明,而赵军有迫于压力赔偿三万五千元算不算非法占有,这个数目应当和张某和陈某的伤害造成的损失要有一个基本的对比,如果张某和陈某所遭受的损失比三万五千元还多呢?算不算非法占有?所以是不是非法,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证据提供支持。
二、寻衅滋事罪也不成立
实际上本案指控的是一起事情,但却指控了两个罪名,所谓的寻衅滋事,就是在所谓的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而已,本来指控了寻衅滋事就不应指控敲诈勒索,反之亦然。这是刑法学上的常识,不想过多介绍,这大概是公诉人为加保险,反正得构成一个罪名。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但是本案中,张某、钱某等人的行为对象是非常特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方式找赵某某等人,要求说事情赔钱,不管他的挑衅还是殴打还是到家里骚扰,对象都非常的特定,现在的寻衅滋事罪已经被我们的司法部门滥用到令我们痛心疾首的程度,尽管这个寻衅滋事罪可能一定要判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在这里,仍然不得不说。
三、被告人行为的实质
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自己或亲人被伤害后采用了一些非理性的过激的甚至非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也可能他所要求的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赔一万我要十万就是违法的,还有周瑜打黄盖呢。如果使用的方式明显过激,首先可能形成民事上的胁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人身自由或身体健康,扰乱公共秩序,长时间滞留他人住宅则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将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是本市审理的所谓的重大涉黑刑事案件,被告总共25个人,这在平时是非常罕见的,打黑除恶真的是大快人心,但是一定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更不应该只抓出一些小喽啰滥竽充数,在我市的审理的两起所谓的涉黑案件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将本应作为治安案件的案子甚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案子,时隔四五年之后为了所谓的打黑再拉出来,这是完全违背中央打黑除恶的本意的,这样下来,打黑除恶目的不一定能达到,我们的法律却反而被践踏的差不多了。
最后,希望合议庭能认真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王金胜律师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