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刘某曾因犯盗窃罪均于2007年1月31日被法院同时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然而两被告不思悔改,时隔几年,再度犯罪。12月30日,扶绥法院审理了两被告所犯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0年11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赵某(在逃)先在扶绥县甲旅社无端闹事,后何某又用酒瓶打伤该旅社附近的乙旅社老板欧某。之后,赵某又叫来被告人刘某及另两位朋友(二人均在逃)参与闹事,赵某、刘某等人又用刀刺伤了乙旅社老板的儿子程晓,然后离开现场。过后不久,何某、赵某、刘某等人仍觉得不解气,遂又由何某、赵某带头冲回现场,并持木棍对甲旅社附近的丙旅社进行打砸,丙旅社的管理人员郭某被殴打致伤,该旅社内的电脑、摄像头、电视机等物品被砸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程晓、郭某三人的损伤属轻微伤。经估价,丙旅社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15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刘某均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于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刘某有前科劣迹,同时鉴于其二人能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丙旅社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可以综合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