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拒抓捕,一被告人顺便捡起木棍挥向保安,虽然没伤及被害人,但致使保安人员无法抓捕。归案后,才发现一 罪变两罪,后悔晚唉!2012年1月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挥动木棍抗拒抓捕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因身上无钱,被告人李树林想整点钱花,于是就想起了盗窃。2011年5月18日2时许,其趁取暖停止期,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馨园小区14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760型暖气片三组(50片),价值人民币1650元。被盗赃物已被其卖掉,所得赃款360元整,并被其挥霍。
同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李树林又到馨园小区14号楼1单元盗窃760型暖气片八组(95片) 价值为人民币3135元,盗窃过程中时被巡逻保安发现,为抗拒抓捕,其顺手拿起木棍反抗,舞动多次造成保安人员无法抓捕。被告人见有机可跑,便扔下木棍仓惶逃跑,结果被正在上楼的一名保安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在诉讼中,被告人李树林辩称自己只所以拿棍挥动,是因为几名保安人员喊着要打所致,自己是自卫行为,不构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树林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树林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树林其自行辩解的:“他们追我,喊着要打我,我才拿木棍自卫的”辩护意见,缺失法律支持,与案情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按抢劫罪处罚。被告人李树林在抢劫犯罪中既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也未取得财产,故被告人这一行为系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树林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酌定量刑情节。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两罪并罚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