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黄某、农甲伙同他人多次到龙州县盗窃摩托车,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农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农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窜到龙州县教育局宿舍区内,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无人看管,黄某立即坐上该车做掩护,梁某(另案处理)则用铁钳打开摩托车大锁,并由黄某驾驶该车返回宁明县城。后梁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款销售给黎某(另案处理),黄某从中分得赃款1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缴。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62元;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农乙明知黄某介绍二轮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仍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款购买该车。案发后,该车已被追缴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63元。
另查明,被告人农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曾于2008年5月7日被宁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2月20日,被告人农甲伙同梁某(另案处理)窜到龙州县教育局宿舍区内,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无人看管,农甲立即坐上该车做掩护,梁某(另案处理)则用铁钳打开摩托车大锁,并由农甲驾驶该车返回宁明县城。农甲为留下该车使用而交给梁某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缴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78元;2011年4月1日,农甲明知是梁某(另案处理)盗窃得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仍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款购买该车。案发后,该车已被追缴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25元。
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农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帮助销售或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农甲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而农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三人配合追赃,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