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被告人靳某盗窃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靳某夜间骑摩托车至本市花卉盆景市场,用事先携带的铁钩子,翻进盆景园和花木广场内先后盗取盆景共计18盆,价值86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对作案工具嘉陵90-A摩托(红色)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2013年6月,被告人靳某先后三次于夜间骑摩托车至安庆市沿江东路花卉盆景市场,采取翻进铁栅栏内盗窃盆景或用事先携带的铁钩子将盆景勾出等方式,在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胡某某、严某经营的盆景园和花木广场先后分别盗取盆景共计18盆(以上盆景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8600元),另在被害人朱某某、朱某经营的花园经营部及盆艺诚信批发部共盗取花盆5个。2013年6月28日凌晨,靳某再次骑摩托车至一花园经营部,盗取花盆2个,在离开现场时被蹲点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花盆掉地损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所盗盆景、花盆追回,并已返还各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嘉陵90-A摩托(红色)一辆,已随案移送(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靳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