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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李某某强奸案最后陈述

作者:wjs 来源:转载 日期:2013-11-24 10:27:10 人气:97 标签:

李某某的最后陈述透露了什么信息?

1121日,各大网络媒体刊出《李某某没有翻供 庭上三次鞠躬称对不起父母》一文,该文曝光了李某某二审时最后的陈述。李某某表示:“在一审判决中,魏某某和张某某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指认我对杨某某实施暴力,说是我指使的,一切的过错都指向了我。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吗?如果我为了少判几年,就承认我没有做的事情,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对不起家族的荣誉。”

李某某的最后陈述里的几个疑问

首先不管这封陈述的内容是不是他自己写的,该文的确有不少“亮点”:1、提到李家的家族、家族荣誉;2、让我早日回到父母身边,将坏人绳之以法;3、我爸就我一个儿子,请换位思考。4、发现他们有卖淫嫖娼行为不去制止,去放纵。看完全文,不少网友感叹:“李某某你真的心里说对不起了吗?除了对父母之外?”、“你妈把你的过错推给社会,你却把自己的过错推给你爹了。”、“看来李某某这些天白坐牢了,还是浑浑噩噩不知道一家人错在哪里。”

一般意义上来说,只有乐善好施,行善积德的家族才配谈“荣誉”两个字,李某某家能谈家族荣誉吗?李某某是谁的儿子大家既无法做判断也不感兴趣,至于“一切的过错都指向了我。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吗?”公众的判断是,李某某没出事之前的无照驾驶和打人等种种特权,显然没有李双江这个爹,普通人是肯定做不到的。

除此之外,该篇文章通篇都是“知情人”的叙述。而且就该篇文章的内容来看,“知情人”对李某某可以说是持同情态度的。比如针对被民众普遍关注的李某某二审翻供一事,知情人也否认了。可以看到,通篇文字,都会给读者一个印象,就是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确实有很多疑点。所以说,“知情人”对李某某一审被判十年是持同情态度的。

但是既然案件庭审不对外公开,犯罪嫌疑人的最后陈述为何竟会在网上公开?这位“知情人”此番透露是否合法合规?根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那么,请问这段最后陈述,是怎么流出来的?进法院之前,不会没收录音笔之类的东西吗?更何况,这种有选择的公开,难道不让人产生质疑吗?

到底是谁“坑”了李某某?

一切正如赵三平律师所说:“李家已经将自己逼上了绝路,二审他们仍要求无罪,没有任何赔偿的意愿,再加上新的证据也未被采纳,我个人觉得二审改判的几率为零。”李某某及其家人被人厌恶,归根结底还是特权阶层的所作所为让人厌恶,社会的仇恨情绪不是无中生有。而李某某父母梦鸽夫妇,总认为钱能通神,金钱万能,用钱就可以摆平世间的一切,钱能请到高明律师等,但她不明白“天外有天、人外有人”。

试想,李某某案如果梦鸽不花一分钱,或者请一个一般的律师,完全由检控方主导,即使这样被动的审判,也远比现在人财两失的处境要好的多。如今换了三任律师,闹如此大的动静,取了得任何想要的效果吗?这一切的逻辑都是坚信钱能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李某某说难道仅因为我的李双江的儿子吗?是的,父母的金钱观和权力价值观害了他。

其实作为一个真的很不成熟的孩子来说,他的错误多少也能够得到大家的原谅,奈何他的母亲,妄想借助所谓的权势,影响大众的舆论,一直坚持做无罪辩护,反观其它的几个同案少年,都多少因认罪后减刑。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李某某无认罪悔过情节,在这方面失去了酌情减轻量刑的可能,从逻辑推断,他会比其他几位认罪、认赔的只会重不会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梦鸽和两位辩护律师应该于心有愧。

如果李某某是你的孩子,父母应该怎么做?

法庭辩论结束后,李某某之母梦鸽作最后陈述时哭诉儿子是个好孩子,希望法院公正判决。看来,梦鸽的行事风格没有变。在法庭上,“好孩子”不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说辞。“好孩子”是表达个人感情的,在家里,你说他是世界上最好的孩子,别人也管不着,但法庭上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当然,实在拿不出有力、有效的证据,打“感情牌”也是一种辩护策略,有鱼无鱼撒他一网。

孩子的言行就是父母的言行,孩子的过错就是父母的过错,孩子的满嘴跑火车就是父母的不着调。从李某某从“嫖娼”到“睡着了”,以及这次二审所说的“接妈妈电话”。显然,李某某与梦鸽的言行高度一致。对此,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是什么趋势着这样一个孩子从被羡慕的宠儿到被唾弃的无赖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的事件当中,这和李某某的父母对于孩子的不当教育有关,他是过度溺爱的必然结果。

如果李某某是你的孩子,那么为人父母,无论你家里多有钱、有权,还是你只是普通人家,教无定法,但溺爱是不可取的。从小让孩子知道做错事情要自己承担后果,自己的人生要自己负责。愿天下父母以此为警戒,希望李双江夫妇能正确对待此事,调整心态,过好这道坎。也希望那少年在走出高墙之后能够痛改前非有一段值得称道的人生。社会对罪行应以冷酷,对人应该以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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