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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杀人抛尸案”宣判

作者:wjs 来源:财新网 日期:2013-2-7 22:31:57 人气:49 标签:

    北海中级法院裁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名被告所涉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最后一名辩护律师杨在新被“解除取保候审”,“北海律师案”终止。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2月6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对引发“北海律师妨害作证案”原案做出一审判决,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判决五名被告被诉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该案被告辩护律师杨在新被“解除取保候审”,该案宣告终止。

  “北海律师案”乃由北海一起“杀人抛尸案”引发。2009年11月14日,北海人黄焕海与该案多名被告因琐事在街头发生冲突,然后被拦截、殴打。当晚,黄突然“失踪”。数日后,黄被发现尸浮海面,经法医鉴定,黄焕海因“脑颅重度损伤死亡”。

  “杀人抛尸案”五次开庭

  自2010年9月起,这起“杀人抛尸案”曾五次开庭审理。2013年2月6日下午,北海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案中,检方指控,2009年11月14日,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和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上合谋把被害人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然后,多名被告在码头共同殴打致死黄焕海,并抛尸入海。

  北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检方指控五被告人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被告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例如,缺乏案发路口的监控录像,缺乏搭载五被告到水产码头的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的指证证言。

  而且,检方指控五名被告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主要是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的有罪供述和相互指供,但是,这些言词证据存在前后矛盾。另外,检方提供的客观证据也未能起到确实的证明效力。

  例如,检方提供的尸检鉴定报告,只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但死亡时间不明。被害人是否死于检方所指控的时间区间,同时,五名被告人在案发当晚是否在水产码头等关键事实,缺乏证据。

  因此,北海中级法院一审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北海市检察院关于被告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予确认,判定裴贵等五名被告人所涉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但是,北海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未成年的黄焕海,致使其脱离成年人的监护,以致失踪,并最终被发现死亡。其行为“情节恶劣”,构成寻畔滋事罪。据此,裴贵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裴日红三年,黄子富三年,杨炳棋二年。而另一个被告人裴金德被判无罪。

  至于死者家属的民事索赔请求,北海中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是被告殴打致死,也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人寻畔滋事的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最终裁定“不予支持”。

  “北海律师案”宣告终结

  上述“杀人抛尸案”直接引发了全国瞩目的“北海律师妨害作证案”。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意味着“北海律师案”宣告终结。

  当初,原案五名被告人被抓后,广西四名本地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辩护。此后庭审中,三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称,两名主要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亦无后续作案时间。五名被告人也当庭翻供,并称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此后,北海检方建议警方抓捕证人。在北海市委政法委牵头督办下,被告方三名证人被抓,四名辩护律师也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分别被警方逮捕、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这引起了中国律师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北海市警方称,三名证人被传唤到案后,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三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四名被告人也承认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

  杨在新等律师因刑辩而身陷“妨害作证案”后,中国律师界出现强烈反弹。各地有20多名律师前往北海声援,其中六名律师介入该案。经律师团努力,四名北海律师获准“取保候审”。但是,四位律师的命运依然深受“杀人抛尸案”审判结果的影响。

  2月6日,北海命案宣判当天,“北海律师案”也有转机。

  当日,涉嫌“妨害作证罪”的北海律师杨在新被检方“解除取保候审”,并收到了当地警方送达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杨在新是北海四名律师中最后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者。这意味着,北海四名律师的案件都已终止,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在新告诉财新记者,回想过往,觉得很心酸。“自己实实在在地履行律师职责,却被公权力构陷。司法机关用强大的国家力量对付律师,像捏死一个蚂蚁那么容易。律师都被陷害到这个程度,更何况普通老百姓?”

  原案被告人黄子富的辩护律师曾维昶则告诉财新记者,五名被告人对该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

  他指出,北海中院的一审结果意味着“杀人抛尸案”还没破。被害人黄焕海之死,至今是谜。按《刑法》的规定,被告黄子富等人并未构成寻畔滋事罪。法院如此判决,是为了避免国家赔偿,也可给北海其他司法机关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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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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