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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不雅视频”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wjs 来源:转载 日期:2013-2-1 16:28:52 人气:44 标签:

     重庆“不雅视频”事件愈演愈烈,是继薄王倒台后的又一重磅新闻。除了围观外,鲜有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事件中, 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人士,一是肖烨等人组成的设局者,二是赵红霞等摄录不雅视频人员,三是雷政富等涉及的官员。

       一、据报道,警方对此事件中肖烨已经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办(华龙网讯报道称,记者为此采访了侦办肖烨敲诈勒索犯罪团伙专案组负责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无可非议,肖烨等人在本案中具有敲诈行为,但其敲诈的是不是“公私财物”却很值得深究。因为肖烨团伙成员是利用不雅视频为要挟,取得“政府工程”,系通过“政府工程”而获取利益。同时,敲诈勒索罪必须要有“公私财物”的数额。如果按敲诈勒索罪侦办,那么其涉案金额怎么计算?

        二、如果雷政富等人在事件中,有为肖烨牟利的行为,但因为有此前的不雅视频,即性贿赂,又如果在“政府工程”中没有其他交易行为,就没有具体的受贿金额,在具体司法中也很难认定为受贿罪。

        三、赵红霞等人采取勾引的方式,诱惑上当,其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其为肖烨团伙成员,且为主要实施者,其行为性质应当与肖烨等相同。四、朱瑞锋拒不交出不雅视频的问题,刑法第305条有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成立本罪,那么首先应当是前罪(即本案中的敲诈勒索罪)成立,同时还要具备“故意作虚假证明。。。”的条件,导致的结果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朱瑞锋的行为并没有“故意作虚假证明”,因此,不应当构成本罪。

       因此,在不雅视频事件中,均不应成立犯罪。但如果在交易中存在其他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投标中存在其他犯罪行为的除外。同时,朱瑞锋在网上公开他人不雅视频是否侵犯其个人隐私的问题。个人认为,作为媒体记者,有监督的职责,况且并没有指明视频中的就是雷政富,而是重庆纪委调查后认定的事实,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当然也并不是传播淫秽录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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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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