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与生命,因而更能体现出律师的价值。但很多年轻律师尤其是初次执业的律师,在接触刑事案件后,面对卷宗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开展工作,更别提体现律师价值了。鉴于此,2018年6月23日,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大成合肥刑事部主持召开刑辩经验分享例会,刑事部全体及部分其他部门同事参会。
会议由陈斌律师主持,首先由合肥刑事部主任王金胜律师结合亲办案件与大家分享《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在辩护中的应用》。
众所周知,细节决定成败,而发现细节往往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往往最容易被辩护律师所忽视。刑事证据中的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它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所以律师在辩护中一定要重视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和质证,尤其是与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进行综合比对,在某些案件中往往会收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王金胜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分享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对该类证据进行有效质证,从而说服法官,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2014年王律师办理的六安张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无其他新证据的情况下,王律师认真阅卷后发现现场勘查笔录所记录的事实与证人证言不符。尸体是如何从水渠内移动到马路上的?被害人如果没有死亡,横卧在马路上,是否会遭遇车祸等二次伤害的可能性?距尸体1.4米远的地方(在马路中间位置)还有一处很大的血泊,这又如何解释?根据尸检报告看,被害人脑组织溢出,颅脑损伤非常严重,如果是在水渠内形成的,而且证人发现时是躺在水渠内的,那么证人走后,被害人是不可能自己移动到马路上的,如果不是其他人移动的,那只能说明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在水渠内形成的,是在马路上形成的,至少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在现有证据下,无法得出被害人的死亡与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唯一结论。律师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获得改判死缓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保住一命。
据不完全统计,司法实践中8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常见的犯罪如盗窃罪需要对盗窃物品价值进行鉴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对伤害结果进行鉴定、强奸罪需要对DNA进行鉴定等等。且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也较大,因此,如何有效地运用和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一项关键技能。刑事部龙云华律师藉此与大家分享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龙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做了全面的归纳和梳理。依照鉴定流程,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解说。如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回避问题;重视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等细节;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的选取及最后鉴定意见的唯一性。
会后大家对会议内容进行了点评分析,参会人员表示,今天两位律师的分享干货满满,通过此次分享受益匪浅,希望刑事部以后能多组织此类分享讲座,让更多同事从中受益。
编辑:胡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