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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记王金胜律师又一起成功辩护案例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原创 日期:2018-8-14 9:04:11 人气:57 标签:

随着P2P网贷在中国变型后的繁荣发展,网贷平台的风险日渐积累,并逐渐爆发,网贷爆雷潮在今年夏天进入高峰期,不断的有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的消息出现,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当前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众型非法集资案背景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金胜律师承办的某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一审被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实为炎炎夏日中的一习清风。

被告人林某系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案发后林某及其家属慕名找到王律师,委托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即全面开展工作,通过阅卷、与办案机关及时沟通、交流,多次会见等,逐渐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

首先,林某不属于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虽于2010年5月被任命为某公司副总经理,但在此之前,某公司已经从事代客理财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对于该项业务的策划、决定及批准实施等,林某均未参与,其在被任命之后,虽对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资金的使用等没有决定权,且在案发之前,其已离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的规定,林某不属于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次,林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如前所述,林某虽具有副总经理的身份,但并没有相对应的职权,其只是协助并服从上级的安排,工作岗位也具有可替代性。纵观整个犯罪脉络,其起的作用明显较小,如果不区分主从犯,则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

第三,虽本案案涉金额巨大,但某公司所吸收的款项,主要用于其关联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在开庭前大部分款项已经清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王律师认为,综合本案林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所起作用的大小,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从案发至一审判决,历时两年多,金寨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单位判处罚金,林某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终结,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回顾总结全案,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是本案取得良好效果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律师简介:

王金胜律师,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首届刑事专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来,秉承专业化发展理念,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多起在当地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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