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岁末,检察官么宁辞职做律师的消息网络刷屏。她曾担任重庆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是重庆打黑“李庄案”的公诉人。8年前,么宁在庭审中偏离起诉书,突然指控李庄“嫖娼”,引发舆论关注。此项指控事后已被证伪,证人证言属专案组“恐吓诱供的伪证”。
8年后,么宁发表短文《只须心如故》,将之称为“职务行为”, 对事件作了技术回顾,认为在这场“舆论审判”中,自己被“缺席判决”。么宁文中没有认错,没有道歉,也没有任何懊悔。正是此番言论,再度引爆舆论。
李庄当年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针对此文回应称:“李庄的罪名是帮助伪造证据罪,卖淫嫖娼不是刑事法庭指控和审理的内容及范围。起诉书也没有提到李有任何的行为不检。指控李庄嫖娼,完全是公诉人临场发挥,借机涂黑被告。当时李的妻子、儿子、兄弟、姐妹,都在法庭上,五百多人旁听。华龙网同步向全国直播报道,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认为么宁“欠李庄一个道歉”。
崔永元撰文反驳:“么宁的第一行字就出现了‘职务行为’,这四个字既可拿掉你的权利也可减轻你的罪责……重庆那些冤死的冤枉的人们,很多至今讨不到说法,而参与作恶侥幸没被抓的居然转身一辞职,又是条好汉,这哪里还是故事,分明就是传奇”。
不说么宁在重庆打黑过程中有无其他行为,仅李庄“嫖娼门”事件,一句“职务行为”,显然无法开脱她的责任。但么宁的说法,显然又代表了很多体制内公务员的想法——通行的理解,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即使错了,自己也不应当担责,属职务行为——她的行为不是孤立的,极具代表性,只要领导干预司法的现象不被遏制,就还会有人这么干。
因此,有必要谈谈究竟该怎么正确认识职务行为。
对公务员来说,至少有三个价值标准是他们的职务行为必须要守住的:
一是职务行为是否遵守了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么宁所为属于哪一种情况,么宁及其当时的上级领导,有必要出示证据、讲清楚。毕竟,职务行为过当或过失,意味着国家权力行使的过当或过失,如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行政处罚,就可能导致公务人员对国家权力的滥用。
二是职务行为是否触犯了党纪。在中国,执政党对组织内成员的纪律管理既严于国法,又对职务行为负有终生追究的审查责任——这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反腐范围扩大、力度加强的依据,也是很多退休干部“晚节不保”的原因——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么宁是党员,那么,重庆市纪委应该按照党员的标准检查她在作为公诉人期间是否有违纪行为,如果有,就应该按照党章规定,予以党纪处分。
三是职务行为能否经受得住舆论和道德的审判。么宁已从公务员队伍中辞职,当下的这一波舆论批评,对她过去的职务行为,行使的就是道德和舆论审判。么宁从早年重庆司法界的红人和典型,到落选十八大代表、最后辞职,并不是党纪国法对她有所处理,而是道德舆论法庭对她进行的某种意义上的审判。如果这一点她还认知不清,等于白做了那么多年公诉人。
美籍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提出过一个观点:平庸也是一种恶。她认为,在一些政治体制中,许多平常的小官僚,因没有明确的爱憎和判别正邪的能力,成为公文机器,同样可能成为恶的化身。因为这种平庸的恶,往往会让他们以“换了他人也会这样”为理由,来替自己辩护。由于平庸者没有思想和良知、没有对正义与邪恶的判断,而引发一个时代的灾难和浩劫的历史事件在人类发展史上不绝如缕。同理,如果没有对么宁们的是否“职务行为”的确认和追究,任何人都以“职务行为”为理由推脱责任,则中央三令五申的肃清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流毒、余毒、遗毒的要求,就成了无的放矢。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55次提及“法治”,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他还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无疑,未来多年都将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较量的过程。如同反腐是全体党员干部对党纪的一次校对核准一样,在普法过程中,一些陈腐的旧观念旧思想,也必须经过法律标尺的比量和检验,才能适应新时代。如今,社会上掀起对么宁事件的讨论,是个好事,有助于公务员和公众厘清“职务行为”的概念、意义、责任、边界,规范公务员执法,杜绝在职务行为的名义下作恶,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完成法治化、文明化国家的建设目标。
(原载《凤凰周刊》2018年第3期 总第640期)
编辑:冉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