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是两种并存的辩护形态。美国著名的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说:“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
然而当前,我们刑辩律师必须面对这样的生存现状:艾伦·德肖维茨口中的“最好的辩护”,在我国当前处境还较为尴尬,在具体的辩护过程中,单纯通过程序辩护就能实现辩护效果的,除非办案机关出现了重大违法,比如超期羁押,除非辩护律师拿到刑讯逼供的“血衣”或“视频”,才可能艰难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则,很难单靠程序辩护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作为辩护工作的两只手,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两者也有显著的区别。
程序辩护的法律依据是刑事程序法,我国对刑事侦查行为、检察行为、审判行为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这些都可以作为程序辩护的法律依据;而实体辩护的法律依据是刑事实体法,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理论以及相关规定为被告人辩护。
程序辩护针对的是控方的诉讼行为;实体辩护针对的是被告人的行为。
程序辩护是指出办案人员在办案程序方面的违法问题,以达到维护被告人利益的目的,属于进攻性辩护;实体辩护是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指控的行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属于防御性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诉讼权利”这四个字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全流程也奉行程序正义。
程序辩护一旦成功,必然会给当事人莫大的实体利益。那么,到底什么才算合格的程序辩护?经过我的归纳总结,合格的程序辩护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程序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涉及的法律条款。
程序辩护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发现并证明司法机关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是程序辩护的切入点。
在发现司法机关有程序违法行为后,辩护人需要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证明程序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就会沦为一个被检法两家一笑而过不予认可的“故事”。这就需要我们辩护人在发现刑讯线索后,及时调取讯问时的视频录像;调取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仔细核对提讯嫌疑人的提讯时间等书证视频材料。也可以在证人出庭时通过发问等方式证明程序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司法机关程序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通常是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对此,辩护人需要现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结果,并且证明这一违法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还需要证明违法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关于程序辩护的“构成要件”有些抽象,现结合本人曾经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来解释程序辩护三要件的适用性:
两帮人打群架,B方有人受伤住院。第二天,A方的大哥章某与成员20余人一起吃完早餐,离开酒店。随后有人抱了一捆砍刀,大家各拿了一支,乘车奔向医院,将B方在医院陪护的6、7人砍伤,导致重伤、轻伤若干人。检方指控章某指示手下砍伤他人,犯故意伤害罪,且为主犯。定案证据系同案被告人甲的讯问笔录中陈述:“是章某让我去砍的。”
本人在接受章某委托后,会见过程中,章某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说过让甲砍人的话语。正是基于这样的线索,本人在庭审过程中,向同案被告人甲发问:“你在笔录陈述章某叫你们砍人,是真的吗?”
甲当庭回答“警察问我是谁让我们砍人的,我说我同学叫我去的;他们让我脱掉衣服,站到房子外面雪地里,一会儿就冻得不行了,我跑回房间。他们又问我,是不是张某说得砍人,我说真的没有听到。他们又把我赶出去,我只穿着裤衩站在雪地里,实在冻得受不了了,只能又进去。他们问我是不是章某让砍人的?我说就是。”
结合程序辩护三要件的思维路径是:程序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涉及的法律条款→被告人实体利益(程序辩护表达路径:涉及法律条款 + 程序违法行为 + 违法结果 → 被告人的实体利益)
首先,侦查机关将被告人甲放到雪地里冻,是违法行为。
其次,侦查机关基于“冻”这样一个违法行为,取得了被告人甲的“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违法结果。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刑讯逼供获得被告人供述,依法应予排除,是对应的法律条款。
第四,如果被告人甲的“讯问笔录”被排除,对章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就不成立。因此,被告人甲的“讯问笔录”与章某的实体利益存在直接联系。
据此,本人在当庭就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侦查人员采用“将甲放在雪地里冻”的方式,获得甲讯问笔录,“冻”的方式属于刑讯逼供,根据刑诉法第56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程序辩护挑战的是司法机关工作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所以“攻击性强”是它的特点,容易和司法机关形成对立。建议辩护人在选择程序辩护时,可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例如,在上述章某故意伤害案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控章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章某不构成犯罪,但判决结果却是章某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致人重伤的,法定量刑是3-10年有期徒刑。在有重伤情节时,对章某判决有罪,却免于刑事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符合。而当时的情况是:判无罪,公安机关坚决不答应;判有罪,法官认为依据不足,所以经过相关部门多次开会协调,最后折中,判有罪但免于处罚。
在程序辩护中,当找到程序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对案件结果或被告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时候,辩护人需要保持理性、客观的心态,避免情绪化。
程序辩护能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程序正义和司法的公正。从世界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司法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标尺。同实体正义一样,程序正义不能缺席。程序正义就是目的,它就是结果本身。先有方向,才有行动,后有结果。程序正义应该是我们每个刑辩人努力的方向。
【作者简介】蒲桂平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程序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专题》授课教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合伙人、优秀刑事专业律师。
编辑:胡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