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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 日期:2020-4-2 9:42:12 人气:35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被采纳的规则。该规则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既是热点也是难点。经常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辩护律师反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取得,要求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获得法院直接支持的案例相对较少,如何更好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和思考的。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能否启动该程序、能否排除非法证据、能否实现无罪、罪轻的案件结果是我们最为关注的。司法实践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后,结果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形:

当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后,因线索和材料问题,经法院审查认为对该证据不存有疑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启动。

刑诉法明确指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何为线索和材料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规定虽然明确,但实践中当事人和辩护人依然很难收集到上述线索和材料,导致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很难启动。

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启动了排非程序,公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证据取证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的观点,非法证据未排除。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根据相关规定,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就举证责任来说应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证明义务由公诉机关承担,但由于对“疑问标准”、“证明标准”认识上的分歧,加上现实中其他因素的叠加,导致即便启动了排非程序,但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依旧很艰难。
非法证据被排除,案件获得无罪的结果。

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启动了非法排除程序,因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或存在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有罪供述被排除,最终被告人因指控证据不足,获得了无罪的结果。当然这种结果对于律师来讲,是最理想的,也是相对罕见的。

这种结果是多数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目的,此处不赘述。

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或存在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有罪供述被部分排除,或全部排除,但其他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依然被判有罪。这是排非成功,但案件结果依旧的典型案例。

这种情形也很常见,比如:被告人称在刑拘当天遭受刑讯逼供,并作了有罪供述。后被告人送押看守所,到看守所后依然作有罪供述,甚至在检察院批捕核实时仍旧作有罪供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排除部分有罪供述,其他有罪供述依然存在,并不影响案件结果。

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指出“重复直白”属于非法证据排除之列,但证明难度较大,实践中不易操作。

有些案件即使排除了被告人全部供述和辩解,但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指控事实,依然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启动了非法排除程序,因各种原因导致非法证据并未得到排除,但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事实得到了法庭的关注,非法证据虽未得到排除,但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量刑,最终法院作出较轻的判决。
比如毒品案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侦查机关往往以诱惑侦查的手段获得相关证据。但是,诱惑侦查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及底线,不得以设局陷害诱惑他人犯罪的手段获取“证据”。“双套引诱”的侦查手段既为行为人安排上家提供毒源,又安排下家从行为人手中购买毒品,属于不正当的诱惑侦查方式,应予禁止。按照程序性制裁的基本原理,法院对于侦查机关的上述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当做出宣告无效的判决。实践中,实现这种以宣告无效为标志的制裁方式很困难,常见的往往是一些替代方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对侦查人员滥用诱惑侦查措施的行为,确立了从宽量刑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存在“犯意引诱”的案件,法院一律不得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那些存在 “数量引诱”的案件,法院一般不得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那些存在“双套引诱”情形的案件,法院则可以处以更为宽大的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在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就可以采取一种特殊的程序性辩护策略,通过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的审查,来说服法院作出相对从轻的判决。
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启动了非法排除程序,因各种原因导致非法证据并未得到排除,但法院注意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不真实的,导致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其他怀疑,最终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这是以非法证据排除为路径,将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相结合,一并纳入法庭的评价范围,笔者将结合自己亲身办理的案件,重点分析、探讨第六种情形。

案件发生在衡水深州,是一起涉嫌投毒杀人案。被告人祝某某因被怀疑向单位同事投毒百草枯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被批捕,同年8年2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2法院受理此案。

在侦查阶段,祝某某承认投毒杀人被害人的事实。后祝某某推翻原来的供述,称原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导致,要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要求宣告其无罪。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2016年1月22日法院认定祝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后祝某上诉。2016年6月2日该案发回重审,2016年10月21 日法院再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祝某某再次上诉。

祝某某再次上诉后我们作为祝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向二审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本案经过数次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虽然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通过详细分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发现其与本案客观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使得该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最终祝某某被宣告无罪。

通过本案分析来看,虽然申请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因各种原因,该证据并未得到有效排除,但在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过程中,辩护人为了说明取证存在刑讯逼供,将在案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矛盾向法庭详细予以说明,并得到了法庭的充分重视。这为法院最终宣判祝某某无罪奠定了事实基础。

笔者认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排非观”。客观看待程序性辩护与案件结果的关系,程序性辩护的目标是说服法官确认侦查程序的违法性,并将控方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院极少会支持辩护方的诉讼请求。那么,程序性辩护究竟还有无存在的价值呢?实际上,通过挑战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即便不能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但至少可以说服法院确信侦查人员很有可能实施了非法取证行为,将来在量刑时做出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甚至即便无法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但动摇了法官对相关证据真实性的内心确信,转而为无罪结果开辟了新的路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貌似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理论,尚不足以保障律师辩护取得理想效果。我们必须认识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案件各不相同,排非的效果也千差万别,排非的目的应放在具体案件中去考量,那种“非法证据反正排除不了,不必浪费时间”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是片面的。一切有利于案件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利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的可能,我们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严谨分析、大胆尝试,力争实现程序辩护的最佳效果。

曹德全律师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管委会委员,大成刑事委员会理事,大成刑辩学院程序化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涉黑恶犯罪辩护及代理委员会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恶犯罪的辩护和代理。

编辑: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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