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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案例研讨

作者:冉晓婕 来源:原创 日期:2017-5-22 15:42:51 人气:34 标签:


新的一周伊始,大成合肥刑事部成员在刑事部主任王金胜律师的召集下,开展部门案例研讨会。

本次研讨的案例为宋某徇私枉法申诉案。首先王律师就案件基本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宋某原为H市A区派出所所长,2013年其所管辖辖区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其下属李某为该案具体承办人,此案以刑事案件受理,后案外人邱某为平息案件,先找承办人李某说情,并送给李某财物,给李某说好之后,又试图找申诉人说情,但遭到了申诉人的拒绝,并且表明此案其并不知情,找具体承办人即可。后在李某的主持下,被害人家属出具《撤案申请书》及《终止法医鉴定申请书》,因申诉人为该派出所领导,其职责是根据案件承办人对案情的汇报进行审批,对案件归档材料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案件承办人汇报时说被害人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不愿意继续做伤情鉴定,并要求撤销案件,申诉人经咨询上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得到答复为此案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据此,申诉人按照流程,将案件审批为行政案件进行了处理,后涉案当事人因其他犯罪被捕,此案事发,H市A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

在提前了解案卷,结合王律师的案情陈述的基础上,龙律师总结出了自己的思路:因本案一审定罪的主要证据为李某的供述,因此,首先应将李某的所有供述进行对比,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从而否定其不利供述;第二、请托人邱某的供述较为客观、真实,但两次庭审均未采纳,因此申诉可专门强调;第三、宋某某的供述,其一直做无罪供述,此案于2014年1月6日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判决,而是超期不判,并通过各种途径对申诉人施压,让申诉人认罪,否则将重判,申诉人迫于压力,出具最后陈述,予以认罪,因此,申诉可就其供述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最后结合宋某庭前及庭审中一直作无罪供述,可以确认宋某是在受到巨大压力下作出“最后陈述”,从而排除“最后陈述”的真实性。

大家对龙律师的思路予以认可,王律师又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一审认定的共同犯罪刑事理论等方面对龙律师的意见做了补充说明。

安徽省高院已受理宋某的申诉,期待有好的结果。

编辑:冉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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