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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贩毒案嫌疑人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

作者:wjs 来源:原创 日期:2013-8-5 16:55:18 人气:61 标签:

犯罪嫌疑人宋某,南京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提请批准逮捕。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本律师接受宋某近亲属委托,到肥西县看守所会见后认为,宋某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逮捕条件,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7月24日,本律师向审查批捕的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7月2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同日将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了宋某。

关于不予批准逮捕在押犯罪嫌疑人宋某的

律师意见书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该案在贵院审查批捕中。

本律师受其母亲宋某某委托并经宋某确认,作为该宋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该宋后,本律师了解到,该宋目前在南京与他人合伙开公司,同案犯李某某是其公司员工,案发前该宋不知道李某某与他人涉嫌贩卖毒品,案发后,该宋还托人打听李某某所涉罪名,当得知其因贩毒被拘留,该宋感到很吃惊。李某某案发后,该宋仍正常到公司上下班,如果其参与贩毒,知道同伙被抓,应当有所防范,不会在自己家中被抓获。

另了解到,2006年该宋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刚刑满释放不久,其深知贩毒的危害,教训深刻。据该宋回忆,在今年四月份的时候,有一位叫甜心(音)的合肥女孩曾向其打听在南京能否搞到K粉,被该宋当场拒绝,从此不再与该女孩联系。因此,从本律师所掌握的案情看,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宋有贩毒的事实,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向贵院出具此书面意见,供贵院审查批捕时参考。

此致

                                               辩护人:王金胜  律师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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