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晚22时许,家住怀远县206国道边渔场内的女孩包某在熟睡中被人强奸。案发后宋某存在重大嫌疑,于同年9月2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称当晚下着大雨,自己在家睡觉,根本没有外出,无作案时间。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强奸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宋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1年10月28日决定撤回起诉。但一年过去了,检察院没有重新起诉,宋某向怀远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告知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不予受理。2013年4月20日,本律师受宋某委托,代为提出国家赔偿。2013年12月13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责令怀远县人民法院赔偿宋某被羁押450天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057.50元,并为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宋×,男,1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代理人:王金胜,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联系电话:13856975053.
赔偿义务机关:怀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蚌埠市东海大道东段 。
法定代表人:葛继东 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请贵委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被非法羁押450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2057.5元,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同时为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及理由:
2010年9月23日,申请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0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申请人犯强奸罪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以申请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蚌刑终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1年10月28日决定撤回起诉,怀远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申请人犯强奸罪的起诉。怀远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17日对申请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意见,申请人认为,怀远县人民法院准许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应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也应视为对申请人无罪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怀远县人民法院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013年5月10日,申请人依法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贵委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请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宋×
附:
1、怀远县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复印件一份;
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两份;
4、释放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5、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王金胜律师,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手机:138 5697 5053 邮箱:jinsheng.w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