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强迫她,所以我认为不构成强奸罪。”法庭上63岁的被告人石某依然认为其与呆傻的哑女林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2013年5月3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自2010年石某的妻子病逝后,石某的日子过得总觉得缺少了点什么。2012年12月14日,当石某骑摩托车去县城时,再次遇到一个人在家的哑女林某,石某很早就听说林某精神不正常,而自己每次经过时,林某总是对自己一直傻笑。见林某一人在家,想着与她发生关系也不会被人知晓,石某便在林某卧室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这一幕被邻居看见并马上打电话告诉了哑女的家人。怒气冲冲的哑女家人赶回来将石某堵在哑女的卧室,随后将石某扭送到了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哑女林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石某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8000元,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她人是精神智障的哑女,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