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小自己14岁的少妇相识后,发展为割舍不掉的情人关系,在各自离婚结为秦晋之好无望的情况下,两人相约自杀,共赴黄泉。然而男子在杀死小情人后,却“临阵脱逃”,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这名男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住砀山县的陈某与邻村比自己小14岁的被害人冯某相识,成为情人关系。被害人冯某与蒋某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生育女儿蒋小某。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与冯某相识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初,陈某与冯某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宾馆住宿时,被蒋某及蒋家人发现,蒋某等人开车将冯某从南昌市带回家中,后冯某多次向蒋某提出离婚,蒋某没有同意。陈某亦多次向其妻刘某提出离婚,刘某均未同意。10月10日20时许,陈某到砀山县玄庙镇大徐行政村大徐东五队翻墙进入冯某家中,与在此居住的冯某发生了性关系,二人谈及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等感情问题,遂相约自杀,并从冯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持菜刀切割冯某颈部,致冯某当场死亡。之后陈某携带菜刀离开现场,又打电话联系刘某,刘某等人开车将陈某接回家中。10月11日5时53分,陈某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人了,现在家中。公安人员到陈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冯某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而相约自杀,持刀割断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代为缴纳赔偿款,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二万零三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