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一届领导人执政以来,我国反腐力度可谓空前,一大批党政高官应声落马。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公司高管犯罪的新闻也不绝于耳,所涉罪名大多是贪污、贿赂犯罪,案发风险点基本都集中在人事任免、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承揽等环节,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权钱交易。随着中央反腐的深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类型的职务犯罪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作为国有企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公司、企业的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身份的不同,同样的行为在民营企业就不构成犯罪,最多承担民事责任而已,而换成国有企业,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一点应引起国企高管们的足够重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也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干私活”。作为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干些“私活”,似乎司空见惯,一旦被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现,要么被除名,要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所获得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也就是破财消灾。但如果你是国有企业、公司的高管,在任期内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信息“干私活”,就要十分小心了,因为根据司法实践,一旦你非法获利达10万元以上,就会涉嫌我国《刑法》为你量身定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但要破财,还将要面临牢狱之灾,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点是非常可怕的。另外需要提醒国企高管们的是,自己虽然不亲“干私活”,但是为他人经营,从中获利,仍然难逃此罪。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不是出资者但却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企业经营。有人认为,既然自己不能经营,也不能为他人经营,干脆将公司能够获利的业务让自己的亲朋好友去做,毕竟“肥水不流外人田”嘛。如果作为国企高管有这种想法,你又错了,《刑法》为你量身定做的另一款罪在等着你。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背信罪,也即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为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致使委托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即是背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这在我国仅针对国企工作人员才科以刑罚,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企的工作人员(主体不限于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将构成该罪。在实践中,由于直接经济损失往往很难评价,最高检于2010年5月18日对该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细化,除了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以外,以下情形也予以追诉:1、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其中第2条很让人担忧,一旦你所在的企业面临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同时又查出你有为亲友介绍业务的行为,你很可能就会说不清,道不白,甚至成为“替罪羊”。所以说国企工作人员,包括高管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呢。也许你会说,我在国企任职期间非常廉洁,没有以权谋私,如果单位出了什么事,有了什么重大损失,总该和我无关了吧。你又错了,如果你在其位不谋其政,因疏忽大意被骗,你将难逃下面这一款为国企高管们定制的罪名。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众所周知,在企业、公司经营过程中,签订、履行合同被骗(包括民事欺诈),可谓防不胜防。如果是民营企业,作为被“骗”方可以刑事控告,可以民事诉讼,对方也可能会因诈骗、合同诈骗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一旦签订、履行合同被骗,不但对方受到刑事追究,作为被“骗”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难逃其咎。
俗话说,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就要“爱岗敬业”。如果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不了解客户信誉情况,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或者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被诈骗,结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责该项业务的直接高管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的“被诈骗”,不限于对方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罪,也包括对方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情形。而且认定本罪时,也不以对方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为前提,只要对方行为涉嫌构成诈骗,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所以在签订合同后,对于企业、公司的合法债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多向律师朋友咨询,合法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因此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50万以上),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同样会以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看,在国有企业、公司任职的高管们,其刑事法律风险比在民企任职的高管更容易发生,不仅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要做到“爱岗敬业,注重细节。”今天到此,各位人在“江湖”,且行且珍惜吧。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金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