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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十罪状”

作者:王金胜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4-10-12 10:59:33 人气:79 标签:

【按语】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刑事法律风险比任何风险都可怕。商事、民事等风险大部分都可以用诉讼、金钱去解决,大不了企业关门大吉,东山再起。但是刑事法律风险却没有那么简单,一旦摊上,失去的不仅仅是财产,还有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们不要光想闷着头发大财,一定要多关注中国法治,关注企业在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中国当前法律环境下,一不小心你就可能会摊上“非法集资”、“抽逃资本”等这些有中国特色的罪名,从而锒铛入狱。

鉴于以上原因,近期国内有不少律师针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课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当地对企业高管进行了刑事法律风险专题培训,受到了广大企业经营者们的好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所在全球享有盛誉大的大所,作为大成合肥分所专门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本人近期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课题也作了认真研究,进行了精心准备,以期为安徽的广大企业经营者们提供一道丰盛的法律大餐。从即日起,本网将推出“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系列文章,并将在近期为在皖企业家、公司高管们进行专题法律培训。

通过对近几年企业家犯罪的观察,下面这十条罪状,都是悬在中国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立法上就似乎是说不清道不明,莫须有却可以有,执法实践中,就可大可小,可有可无。以下为你逐一梳理: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不同门槛对应某个领域的准入证。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建议:刚起步的企业,注册的资本少一点没坏处,何必多报呢?
  创立公司时,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规避”,例如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有些人往往觉得将资金放在公司账户“太麻烦”或者“不太合算”,往往又抱有“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心态,觉得法不责众。但如果要责罚,也是随时的事情。
  2、虚假出资罪
  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建议:一起创业者,有钱的不要假出资,没钱有权的算“干股”,有钱的要注意替交哦!这也是同为创业者易犯的罪名。
  3、抽逃出资罪
  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有股东补齐兜底就行,而且各股东要搞好关系,别内讧。
  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如果你是一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能会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建议:低价公开,占便宜占在明处,别偷偷摸摸的搞。
  5、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则涉嫌此罪。江苏某市曾有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国有资金为员工买保险,被判获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建议:打书面报告,获批准后“公”分就没事了。国企领导一般不会干此傻事的。另,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私设小金库等都会涉嫌此罪。
  6、集资诈骗罪
  如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募集资金,你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由于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难以界定,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
  量刑:起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判死刑。
  解读: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即以占有不还为目的。诈骗一般不可能是真人、真事、真地址、真身份。真人真企业,夸大资产,夸大盈利,包装后贷款、上市、融资,从法理上说不能定诈骗,但实践中常常以客观归罪,你只要资不抵债,还不上钱,有人上访闹事,为了维稳的需要,就会定你诈骗。浙江的吴英就是陷入了高利贷陷阱不能自拔了。其实她还是想还钱的。
 有人说该罪是民企的专属罪名,一点都不为过。近年以此罪被判无期、死刑的,都是民营企业主。例如去年被判死刑的湘西吉首房产开发商曾成杰、死缓的浙江本色集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其罪名都是集资诈骗罪。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你经营一家特许加盟店,对会员许诺以高额回报筹集资金,就可能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还有以支持生态环保、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量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2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解读:何谓“存款”?这一点非常关键,必须搞清楚。即这个钱吸收来,是用于出借他人赚取利息,是用于放贷做金融业务的。即所谓“地下钱庄”。如果用于企业自身经营,投入企业流动资金的,这是经营资本,都不是“存款”。但这一条没人说的清,你只要还不上钱,有人闹事,政府就会用此罪套你。不过,企业运行良好,政府一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95%以上的企业都有自身融资的行为,为了企业发展适量地借款自用是合理合法的。

8、高利转贷罪
  如果你的公司从银行贷出了一笔款,没能立即使用而成为闲散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你将这笔贷款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就可能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建议:企业是不能放贷的,可以换个方式,企业之间互惠互利没问题。
  9、虚假破产罪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仍隐瞒财产、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后实施破产,就可能涉嫌此罪。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范围是2万以上20万以下。
    10、非法经营罪
  如果你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都可能涉嫌此罪。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衍生而来,目前有被扩大解释的的趋势,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口袋罪名。
  量刑:最低拘役,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除以上所列罪名外,还有合同诈骗、偷税逃税、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国企高管贪污、受贿等常见罪名,也应引起企业经营者们的高度重视。

总之,在当前中国特色法治环境下,民营企业是弱势群体,但从长远看,我们还是应当有信心的,尤其是新一届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提出许多改革措施,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在时刻关注着中国法治动态,希望企业家们能和我们一道用实际行动去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金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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