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15年1月10日晚,新年后的第一个周末,受北京大成刑事总部的邀请,我为大成全国刑委会两百余名委员们导读了美国著名律师、学者所著的《律师的天职——信仰与法律工作》一书。该书作者是约瑟夫.阿莱格雷迪,他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1977年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于耶鲁大学神学院获道学硕士学位。曾有10年的律师和法律教学工作经历,现任教于纽约州的锡耶纳学院。
这不是一本关于律师专业伦理的书,至少不是狭义上的这类著作。本书针对美国律师界长期存在的“法律人心灵危机”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做出了独到的解答。作者认为,法律人的心灵危机是法律专业诸多问题的根源。许多律师在个人和家庭生活中是个正派善良甚至可爱的人,而在工作中他们却可以无视自己的道德准则。“这是我的工作!”成了他们回避道德拷问的借口。他们的个人信仰、道德观与所从事的工作完全分离。许多律师在道德上陷入人格和精神的分裂。律师在工作中无视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的结果是,民众对律师越来越不信任,律师自己的职业荣誉感也日益衰落,法律系统日渐远离正义和道德。
本书旨在从基督信仰的角度重构法律专业的精神支柱。它引入基督教的“更新”“呼召”“天职”“约”“先知”“和好”等概念,重新解读了律师与客户关系、律师的功能与角色、律师如何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律师为什么要给“罪人”辩护、律师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律师如何对待诉讼、对抗制与和好的关系等主题。新的视角带来新的思考和结论。
它为律师描绘了一幅新的、激励人心的愿景。它解释了律师为什么可以不是“职业枪手”“讼棍”“掮客”,而可以成为正义的守护者、刑事被告的陪伴者、人类冲突的医治者、使人和睦的人。律师可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人和做事。
我的位助理通过两天的辛苦工作,终将当晚读书会导读的内容整理成文,现分享给大家。
各位委员,大家晚上好!首先要感谢我们北京总部的徐平主任,给了我一次与大家交流、分享的机会。下面开始今晚的读书会,希望在导读过程中,各位能踊跃发言,进行互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律工作被视作一种神圣的、宗教性的职责。与医学和神学一样,法律是传统上需要学术修养的专业之一,可今天却大不相同,法律专业深陷危机之中。公众对律师的尊重一落千丈。电影和喜剧演员们惯于借奚落律师来博取观众的大笑。一系列广为人知的“马戏表演式”审判(这种表演在辛普森案中登峰造极),不仅侵蚀了公众对律师的信心,也导致律师所服务的法律系统备受公众质疑。律师自己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也越来越不满意。一项对105个职业的调查显示,律师最容易抑郁,可能性几乎是其他人的四倍。
作者认为,法律专业所面临的危机是心灵上的、精神上的危机,当务之急就是,律师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把工作与内心深处的价值和责任结合起来。必须把工作日的工作与礼拜日的告白和祷告重新连接。如果律师个人和整个行业不起而推倒工作与信仰之间的隔墙,将法律工作转变为属灵旅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那么困扰法律专业的顽疾就无药可治。
接下来作者从基督与守则、法律专业与天职、客户与约、先知之职、从职业枪手到医治者、律师与诉讼、转向关爱伦理等几个方面重新解读法律专业的精神支柱。
【基督与守则】
既是宗教信仰者同时也是一名律师,对一个人来说有何特殊意义?怎样才能在诚实对待客户和法庭的同时,也对自己和上帝保持忠诚?
所谓守则,也即是作为一名律师的首要职责。在美国对抗制司法体制中,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尽其所能地代表和实现客户利益,至于“真相”和“公正”问题则交由他人解决。律师就是客户利益的支持者、捍卫者。这意味着,律师不应让自己的道德顾虑影响其工作。客户的目标只要是合法的,无论善恶,都不关律师的事。这正如众所周知的旧西部职业枪手一样,律师藏起自己的价值判断,不操心道德问题,完全变成客户的工具。
所有律师都深受这一支配性范式的影响。法学院传授的就是这套行为范式,对抗制也以它为前提条件。尽管有些律师抗拒这种范式,但没有人能逃脱其辖制。对于绝大部分律师来说,这一范式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无处不在,但又必不可少(我想我们中国律师也不例外)。
这一范式也为律师驳斥批评者的声音提供了依据:律师怎么可以为“罪人”狡辩?律师怎么可以帮助客户避税或者逃脱环境监管?律师怎能在交叉询问时让一个诚实的证人听起来像个骗子?对以上问题,标准样式的回答是同一的:律师是其客户的中立支持者。在客户的选择上,律师也不应应受任何指责。就像医生不会拒绝为需要救治的歹徒提供医治一样,律师也应该不受约束地为任何他选择代表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一名歹徒。
批评者指出,标准样式假设律师为客户所做的事情都是道德的,但没有给出任何论证。批评者反对律师是中立者的观点,并坚持认为,律师和其他人一样,也是一个道德主体,他对自己为客户利益所为的行为负责。
接下来让我们思考对待“守则”的四种不同态度。请注意,没有哪种模式会反映全部现实,没有哪个律师会完全符合某一种模式。这几种模式类型反映了基督徒律师可能做出的不同选择。
模式一:基督拒斥守则。该模式是作者借鉴尼布尔所说的“基督拒斥文化”模式而提出的(注:尼布尔,二十世纪美国最著名的神学家、思想家,是基督教现实主义的奠基人)。世俗世界是邪恶力量统治下的罪的世界,为基督之故,我们必须弃绝世俗世界。每个基督徒都面临一个非黑即白的抉择。乍看起来,这个模式似乎与现今美国律师没什么关系,但这种思想确实对基督徒律师产生影响,有时甚至使他们放弃法律职业。持这种观点的人坚信,一个基督徒不可能做律师。因为,律师免不了要为客户做一些真正的基督徒必定不能赞同的事。基督和守则之间的鸿沟是如此深阔,根本不可逾越。
模式一有何益处和弱点?基督徒一定要对世俗法律制度和律师的工作持这样一种否定观点吗?持模式一观念的人最显著的特征是,他们十分虔诚,全心专注于基督,在他们心中,信仰远重于金钱。这样的人令人钦佩。但是生活中很少有人确知上帝对自己的要求,也很少有人坚信基督信仰禁止基督徒做律师,这种狭隘的观点在神学上也是不被接受的。这类人可能忘了,罪不仅存在于社会机体中,不仅存于外部堕落的世界里,也存在于人类内心之中。你不可能将自己与罪恶隔离,因为罪恶也是人类境况的构成部分。进而言之,有虔诚信仰的人们需要保持与社会的对话。这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明了其信仰的真正意义,另方面可以防止在封闭的共同体内极易滋生的僵化和过激。把自己与社会隔离,或许可能产生一群圣徒,但也可能招致类似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那样的悲剧(注:人民圣殿教、大卫教系美国极端教派,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特征)。那些宣称弃绝世俗社会的人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错误,他们忘记了,上帝做工救赎所有的受造之物,而不是某些个人或者小群体。上帝仁慈的救恩不会遗漏任何地方。对基督徒来说,属神的和属世的事物之间没有纯然的分隔,神圣和世俗之间也没有截然的分界。
模式二:基督认同守则。如果说尼布尔的第一种模式以基督之名拒绝了世界,那么,第二种模式正好相反。拥护模式二的人的心目中,基督徒生活和律师工作不可能发生冲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自己只受制于专业守则的律师。没有人能说清楚,究竟有多少律师属于这种或那种模式,但作者认为,模式二代表了很多乃至大多数律师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并不令人吃惊。尽管美国人批评起政治人物来劲头十足,但他们对于自己国家建立其上的民主理想却有着深沉而持久的忠诚。对抗制是我们民主制度的一部分,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和律师的帮助。对于在法学院时就被教导要尊重对抗制高于一切的美国律师而言,接受守则所规定的标准样式甚至奉为神圣,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模式二使律师从对自己的代表行为的怀疑中解放出来,让律师满怀信心地专注于履行对当事人的职责。当然,这个模式也有严重缺点。模式二思想的最终结局可能是律师道德世界的坍塌和基督徒价值观的淡化。用尼布尔的话说,对守则的忠诚大大削弱了对基督的忠诚,以至于他们抛弃基督,转而敬拜一个以基督为名的偶像。作者认为,公众对律师的愤怒和嘲笑背后,隐藏着这样一种认识:很多律师对自己的行为已经丧失道德和宗教责任感。人们认识到,太多的律师把自己看作不关心道德的技术人员,他们在工作中是一个样子,在家是另一个样子。公众不喜欢这样的律师。
模式三:基督与守则紧张。前两种模式对如何处理和守则的关系问题都采取了非此即彼的路径。而持模式三观点的人认识到基督徒不得不服从两种权威,这两种权威虽彼此不同,但都要遵守。这些人不认为基督和世俗文化之间存在不可跨越的障碍,但他们同时也否认基督教价值等同于世俗社会的理想。
尽管模式二和模式三存在神学观点上的差别,但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实践效果几乎没有区别。当这两种模式面对“你怎能代表那个客户?”“你怎能为客户做那样的事?”的问题时,他们都会抛出一个简单而粗暴的回答:“我只是在做我的工作。”在这两种模式中,都有一道墙横在家和工作之间。这两种模式的真正差异更多地表现于情感和心理层面。接受模式三的律师必定会感知到,他的工作与他个人内心深处的宗教价值观是背离的,有时甚至是对立的,这一感知带来的不安始终困扰着他们。这些律师很现实地看待道德生活,在他们看来,道德上的善恶是非难分难解,没有谁的手是完全“干净”的。他们并不回避福音与守则是不是紧张乃至截然对立的尖锐问题。但模式三终究无法令人满意,也是不彻底的,因为它导致了道德上的精神分裂。我们都见过这样的人:他们善待自己 孩子,他们在教会做义工,他们对慈善事业慷慨解囊。他们努力做到不说谎、不作弊、正心诚意。而在工作中,他们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宗教价值观。竞争是残酷的,我只是照样行事罢了。他们忘记了基督教讯息的一个简单但深刻的真理:上帝是主宰生命之全部的神,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顺服上帝对我们的要求。他们忘记了福音本身具有的批判锋芒,从福音的角度评判,世俗制度没有不需要变革的。
这种精神分裂的生活在根本上是不稳固的。慢慢地模式三就会不知不觉滑向模式二。在极端情况下,律师的职业角色甚至能够吸收律师个人的全部人格。我们必须找到某种途径,把基督和守则结合起来。作者接下来将揭示贯穿全书主题的模式四,并以此为主线提出和讨论将这种模式转变为现实的诸种途径。
模式四:基督更新模式。该模式认为,律师的信仰与工作是相关的,基督与守则是相连的。模式四宣称,基督是万有(包括法律专业)之主,基督徒被呼召在其全部生活(包括职业生活)这侍奉基督。它反对把生活人为分隔成私人的和公共的两个领域,反对将信仰仅限于私人领域。对这样的律师来说,守则不是其道德生活的唯一标准。他不是不关心道德的技术人员或者职业枪手。他不能以守则或者他的专业角色为借口逃避道德责任。接受模式四的律师追求完整的生命,而不是被分割的生命。
该模式对当今法律专业的危机作出了最好的回应。长久以来,律师的宗教及个人价值观与职业生活分离。律师每天用于工作或者工作相关事务的时间可能多达12小时或更多。但可悲的是,他们却普遍固执于这样一个错误认识:工作时间所做的事与属灵生命无关。这无疑为灵性和道德的自杀准备了毒药。
将我们分裂成两半的生命复原,让基督在我们的工作中行使主权,把我们的职业生活视为我们属灵旅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切意味着什么?怎样做才能开始实现律师个人的梦想并让法律专业借着基督拯救的大能得以更新?本书余下部分将借着思考和探讨模式四的含义及其对法律工作的丰富意义,回应上述问题。
【法律专业与天职】
探究更新者模式含义的一种方法是检视“专业”和“天职”两个概念。今天,很多工作都争相宣称自己是一个专业。但在历史上够得上专业的只有三种工作:法律、医疗和圣职(ministry)。
专业的本质特征为:1、要求长期的正规教育。2、与手工技艺相比,专业要求更多的理论知识和更高的才智。3、专业通常是一种自律性的垄断。4、专业享受比大多数职业都要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5、专业触及人类最深层次的关切:诸如身体健康(医疗)、心灵健康(圣职)和正义(法律)。专业人士不是只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和成功,而是追求更高层级的善。他们胸怀为公众服务的理想,否则专业就只是一种谋生手段而已。6、专业涉及专业工作者与客户间的个人对个人的关系。客户往往自觉脆弱无助,除了信任专业人士的良好判断外别无选择。
法律专业无疑符合上述标准。要进入法律专业,一个人必须接受相当长时间的正规教育。在智力方面,要求也很高。法律专业很大程度上是自律性的。各州法院联合本州律师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颁发执业许可,制定执业标准和惩戒规范。而且律师的工作触及人类最深层次的关切:怎样和平解决纠纷,如何确保基本人权得到维护和救济。最后,律师和客户间的人际关系是偶然建立的,一个人或者机构只是在遇到问题时,才会求助于律师,而且不得不依赖律师的品格和能力去解决问题。尽管媒体经常说律师过剩,法学院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但律师仍然是美国收入最高的行业之一。尽管人们对律师口诛笔伐,但这个行业的社会地位依然很高。在大多数美国家庭,儿子或者女儿成为一名律师仍然是件可喜可贺而非令人同情的事。
当然,从某个角度看,专业的上述特征既是规范性的,也是描述性的。人们假定专业人员都以社会共同利益为重,都致力于为公众服务。实际上,现代社会对法律专业的批评之所以越来越强烈,部分原因可能是公众怀疑律师已经背叛了他们曾经的理想。人们普遍认为,律师从事这个职业全是为了钱。他们被叫做职业枪手,愿意为客户做任何事,而不顾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和人类痛苦。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好处,律师又会毫不犹豫地背弃客户。他们既不诚实也不值得信赖。这就是最常见的谴责。
对于谴责,一些律师声称,问题在于出了几匹害群之马,少数人的劣迹破坏了绝大多数正派律师的名声。有些律师则承认那些批评至少有一部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承认当今法律专业的确存在严重问题。
作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信仰与法律工作关系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即把注意力从法律是一种专业的观点上转移出来,而从“天职”或者“呼召”的宗教含义视角重新定义法律工作。“专业”意味着某人公开宣告去做某事,但“天职”的含义是一个人响应上帝的呼召去做某事。
何谓呼召?作者认为,呼召是指视自己的工作为侍奉上帝、服侍邻人的一个途径。我们不能抽象地说某些工作是呼召而另一些不是。任何工作都可能成为呼召,因为任何工作都可能以其自身方式成为基督徒服侍的手段。工作是不是呼召,取决于我们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内心怎样认识,而不是我们具体做什么。
而天职意识能够制约那些引起人们极大不满的行为,诸如拼凑计费时间、疏忽客户嘱托。律师一旦认为自己蒙受呼召,则其看客户的视角就不同了。客户不再是一个“用品”,而是自己的同类,一个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他来是为了寻求律师的帮助。不仅如此,天职观念也帮助律师以正确态度看待律师业的财富和商业问题。金钱与成功仍然是重要的,但它绝非是最重要的事。法律行业固然有商业成分,但如果律师认真对待自己的呼召,他仍然可以拥有服侍的责任感,而这是超越商业的。成功对他而言,更多地意味着帮助他人,而不是赚更多的钱。
呼召意识能够扩展律师的道德视野。如果律师视其工作为呼召的话,他就必定会正视工作中的道德问题。为公众服务的理想是他工作的动力。它为律师提供了一个道德指南:它会不断提醒律师,他最终应忠诚于上帝,而不是客户或守则。
对于那些疲惫、沮丧而且后悔选择法律为业的律师来说,呼召意识是大有助益的。它会引导律师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发现他们的工作可能以何种方式有益于个人和社会。一个律师,当他协助一个发明者成立一个企业,当他为一个初次犯法的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当他竭力为一名被无故解雇的女性争取正当权利时,他都是在做善事。
如果律师们开始将工作视作天职,他们就会发现,面对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失望和紧张,他们不再软弱无力。也许他们会第一次发觉,身边有许多机会使他们可以以同伴、助手和医者的身份去服侍客户和他人。律师将不必在苦恼于如何创造工作的意义感。
不过,不要对呼召观念产生过于浪漫的幻想。当我们每个工作日都被如下情形包围:响个不停的电话,迫在眉睫的截止期限,紧急的法规检索工作,没玩没了的会议和日复一日的办公室午餐,我们就会知道培养呼召意识并非易事。即便我们有了呼召意识,它也不会使我们的问题奇迹般的一扫而光。它不会消除我们所有的自我怀疑或扎心的焦虑。仍然,我们会有深感压力的时候,有时还会遭遇令人心痛的挫折。
但作者依然坚信,呼召意识能够帮助我们在工作中坚持并振奋起来。它可以让人看到光明前景。它能够给我们盼望。天职赋予生命:它重振我们的信心,帮助我们将工作与我们内心深处、赋予生命意义的属灵价值连接起来。归根结底,它具有更新的力量。
【客户与约】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是我们全部讨论的起点。从技术上说,律师与客户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同意代表你做事,你愿意支付给我一定报酬。但合同这个概念没有抓住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将在双方见面后持续发展这一现实。“合同”的内容是有限的、外在的,成立和履行须依赖于法律规范;“约”则是宽广的、内在的,它的生命力不依赖于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是依靠特定关系的精神实质。它要求双方互相关心、互负责任。
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上,通常是律师主控。前面已经讨论过,律师是一个专业的成员,他们不由自主地视自己为精英、特种人,不同于且优越于非专业人士。法学院学习期间的残酷竞争鼓励了这种成见,而社会给予律师高于其他职业的更优越的经济和社会回报,也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律师这种自欺心理。结果自然是,在律师眼中,他们的当事人不是完全的人,也不是按上帝样式被造、与上帝相像、无条件地具有价值的受造物,而是某种不完全之物,好像一个未成年人,或者像一个破损而有待修补的东西。律师主控的状态常常导致律师家长式专制,他们洋洋自得地以为自己最聪明,自己说了算。
这种视角阻碍律师和客户之间开展充分而坦诚的交流。双方更不可能去讨论道德问题,因为律师没有把当事人看作道德上与自己平等的人。这导致律师很容易在工作中无视自己的道德标准。耐人寻味的是,当律师把客户看作物而非人时,他们的工作品质也随之降低。
应当看到,律师与客户关系中的主控权不是单向的。一个显而易见且无法忽视的事实是:律师须依赖客户生存。有些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商人,他们了解法律制度并知道如何运作。因此,他们不是非常依赖律师,也绝非软弱可欺、易于操控。这种情形,客户可能反过来支配着律师。然而,客户支配律师时,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双方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平等互信、开诚布公的基础上。道德问题依然是被搁置一旁的。律师理直气壮地无视其行为的道德后果,只要客户付费,律师就去做客户要做的任何事情。
律师与客户关系的核心问题也许不在于律师主控或者客户主控。真正的问题或许在于我们太缺乏想象力了:我们似乎都无法想象在律师和客户之间可能存在一种谁也不居高临下支配对方的关系。作者认为,其作为一名基督徒律师,有责任与客户建立一种深层次的、彼此尊重对方神圣价值的关系。蒙召与当事人“立约”。而不只是与其订立合同并受合同条款约束。
“约”的含义
在旧约和新约圣经里面,“约”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上帝与人立约,显明他对人坚定不移的爱。上帝断定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并不是因为我们能做什么或者做出了什么成就,而是因为他对我们的爱。上帝珍视我们每一个人,他的爱分别地、不可替代地、平等地施予每一个人。基于圣约之爱,人将视自己和他人同属一个共同体,无分别地认可所有人的神圣价值,努力满足他人的需要,信守承诺,当关系出现裂痕时便努力寻求和好。
“约”的核心特征:“约”的关系通过交托和接受交托的共同行为而产生。交托超出了单纯的信任,它实际上是将自己或者某个贵重之物交在另一人手中。“约”是一种创造活动,它构建了一个各方彼此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共同体。立约者的责任恒久持续。这就像为人父母者对孩子的责任,不只是今天有、明天有,而是将来一直都存在。
律师的约:“约”的观念对我们的影响,与“呼召”的作用非常相似。如果我们开始透过“约”来看待我们的工作,表面上似乎没有任何变化,但在深层意义上一切都改变了。一方面,任何事情都无变化。律师仍然要为客户工作,他们依然是受托以各种和平方式去避免或者解决问题。他们仍要花时间与当事人交谈、做法律检索、准备文件、谈判和参加诉讼。
但另一方面,一切都改变了。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全然建立于新的基础之上。走进我办公室的不再是一个“案子”——比如一个侵权、离婚或者刑事案件。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人走进我的生活,一个寻求我的帮助的人,一个我认识到已与我有了某种关系的人,因为我们同是上帝的儿女,我们相遇而结成共同的命运。我与我的当事人结为一体。上帝呼召我们诚实相待,彼此服侍。
接下来将探讨把圣约之爱的三个核心特点应用于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之中。
律师与客户彼此交托——如果我们把律师与客户关系作为一种“约”来说的话,律师也必须将自己交托给客户。因为,人间之约建立在共担风险与责任的共同行为基础上。但这也许是律师与客户之间形成“约”的最大障碍。十分常见的情形是,律师拒绝将自己交托给客户。这有时是因为律师在与客户的关系中处以主控地位。当一方视自己比对方优越并拥有支配力,而且别人也这么看时,就谈不上双方有共同的风险、责任和信任了(几乎每个人的记忆中都有这样的经历,外科医生像对待孩子或者物体而不是成年人那样对待我们。专业人士的这种居高临下和盛气凌人让人极不舒服,但却是无法忽视的事实。和律师打过交道的人经常有相似的经历。)。所以,律师与客户形成约的必不可少的第一步是,双方都愿意将自己交托给对方。
律师与客户形成道德共同体——在一个“约”里,立约者形成一个道德共同体,互负责任。如前所述,律师几乎只能想象到两种与客户的关系,要么是律师主控他与客户的关系,要么是律师放弃自己的道德责任能力,将自己当成客户手中一件无思想的工具。也就是说,某一方必须说了算,而另一方应该做只接受指令而不问问题的机器人。以这种方式思考,双方就彼此隔绝起来,就不可能建立起一种双方道德上的平等关系。当律师在道德上质疑某一诉讼理由时,上述习惯性思维无从为律师和其当事人提供任何指引。律师可能退出代理,也可能强压自己的道德疑虑,带着心中的挣扎,继续为客户利益奋战。
而在“约”里,每一个人都为自己的悔改敞开可能性。假设在一个案子中,律师与当事人在道德问题上出现分歧,或许当事人只想要一个合乎法律的结果,但律师却认为,这个结果合法而不道德;或者当事人向律师施压,要律师采用某种策略,而律师在道德上不能接受这种做法。在真正平等的关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改变,因此,律师有可能成为当事人发生转变的助推力。也许,经过充分而坦诚地交换意见,当事人会改变他的想法。
另一种可能性是,双方充分地探讨了产生分歧的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或许律师不得不坚持沙福尔所称的“良心抗拒”权,拒绝为客户代理下一步工作。即使如此,沙福尔也坚称,一些重要目标已经实现了,因为,双方已彼此倾听、敞开心扉,并以一种他们从未预料到的方式相互影响。
但也有第三种可能,律师也有可能改变。或许是因为,当事人讲述的故事驱散了律师的道德疑虑。或许,律师更充分地理解了当事人的想法,接受了当事人的反对意见,进而继续以同伴和律师身份与当事人共度难关。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恒久持续——初看起来,律师与客户关系很多情况下都不符合这个标准。毕竟,只有少数律师与客户有持续性的关系(例如,公司法律顾问或者税务律师为客户提供长期咨询服务),多数律师只是一次性地代表当事人。当事人因为有棘手的法律问题才去找律师,律师处理完这些问题后,可能再也不会遇见他的当事人。
持久性不一定意味着永恒(尽管上帝与人的“约”确乎是永恒的)。如艾伦所说:责任存续的时间或长或短,但它一定是与约共存亡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律师和客户的关系。只要“约”存在,我的责任就不消失。今天,当事人可能需要我满怀同情地倾听;明天,案子可能会涉及某个道德问题,要求我们坦诚交换意见,虽然交流可能很艰难。过了一周,这位当事人可能又需要我做别的事情。虽然当事人对我的具体要求会不断变化,但我应忠诚于我的同伴和我们的关系这一点是持久不变的。
实际上,即使律师与客户关系终止了,某些义务仍可能存续。如,关系终止后,我的忠实义务依然存在,我不可以在同样或者近似的事物上代表新客户对抗老客户。保密义务也在关系终止后继续存在。
律师与客户之约的持久性使我们明白,今天所做的一切都将产生长远效果。就像所有为人父母或配偶者,我知道我的行为将影响深远。一言不慎,覆水难收;善举虽小,但日后可能结果丰硕。
律师愿意坐下来认真倾听当事人讲述自己的痛苦遭遇,本身就表达了一种可贵的善意。律师的倾听能够帮助客户面对困难,从容做出选择,或者走出难以克服的情感困境。我所说的一句话、做的一个手势甚或仅仅是到场陪同,都可能在某个当事人心中播下种子,日后结出硕果。同样,我的当事人今天所说、所做的也可能有益于我将来的成长。虽然律师与客户的合同是有限度和受限制的,但是律师与客户之约却没有固定边界。
“约”的代价和益处——有些律师说,律师与客户形成和保持约的关系何谈容易,以这种方式对待当事人,会占用你更多时间。还有律师警告说,这会耗尽你的精力。有时候,听完当事人的凄惨故事,你会觉得自己人微言轻,无力感油然而生;有时候,心中的牵挂让你半夜醒来,辗转难眠。
但同样是这些律师,他们无一例外地坚信这种关系的益处远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他们解释说,这种关系带给他们更多的个人报偿。你会感到你确实与他人紧密结合在一起,你所做的正在改变世界。你重新感受到了天职和服侍的意义,而这正是你当初立志做律师的根本动因。当事人对你的工作更加满意,因为你把他当做平等的同伴对待。由于当事人参与到“约”的关系中,你的工作质量也提高了,因为你更清楚地知道当事人的目标和动机(有证据表明,律师与当事人协同工作比律师独自担当代表义务能够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
作者认为,在律师业的更新者模式中,“约”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为它开启了律师与当事人相结合的新路径。当我们把当事人看作“约”中的同伴时,我们便承认我们的每次相会都具有神圣意义,无论我们相会在办公室,还是在面谈或者通话中,无论是长谈还是寥寥数语或者只是喝了杯咖啡。当他走进我的属灵命运,成为我属灵旅程中的同伴,我们的相会怎么会不神圣呢?
【从职业枪手到医治者】
律师之为职业枪手——作者在前文描述了标准样式的律师角色。这一标准样式或者守则模式集中表现为两种价值:忠诚和中立。忠诚是指,律师为客户谋事,专一地忠实于客户,去做一切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的事。中立则是指,律师不会让自己的个人价值和道德顾虑影响他为客户利益所做的一切工作。忠诚和中立原则体现在律师业务的各个环节,但在诉讼中表现最为显著——在那里,敌对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展开搏斗,就像旧西部的职业枪手。布鲁厄姆勋爵在19世纪20年代的一段名言,很好地描述了律师职业枪手心态:一个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眼里只剩下一个人,就是他的当事人。他首要的也是唯一的职责就是千方百计地营救当事人,无论给他人、给自己可能带来多大的伤害和代价;在履行其职责时,他必须无视自己可能给别人造成的恐慌、摧残和毁灭。他只顾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不计后果,尽管那样可能使他的国家陷入混乱,使自己遭受不幸命运。
想象一下,一名律师除了对他的当事人外毫无忠诚可言。他对给别人造成的摧残和毁灭毫不在意。讽刺的是,有人将“职业枪手”看作对律师最尖锐的批评,另一些人则将之作为对律师的最高赞誉。很多律师声称,职业枪手的心理为律师保护弱者和易受伤害者提供了精神力量。在拥护律师这种形象的人看来,“职业枪手”一词使人联想到“头戴白色假发的律师,他们浑身上下充满英雄气魄”,为自己的当事人舍身奋战。
但是,对其他许多人尤其是职业律师的批评者来说,“职业枪手”的比喻表达的是当今律师最糟糕而非最好的一面。称律师为职业枪手,其实是在斥责他们是“听从付钱客户的指使,准备为主人做任何违法背德之事的帮凶、爪牙”。
职业枪手的创伤——“职业枪手”心理的最大益处是,它使律师接受了应当对客户保持无所畏惧的忠诚观念。有助于激励律师避免成为意志薄弱的软骨头。软骨头律师在稍遇困难时就会抛弃他们的当事人,或者因为惧怕强势的社会、经济或者官方的干预而放弃或降低对当事人的忠诚。
但是,尽管有上述益处,职业枪手的比喻仍然有严重缺陷,其中一些问题是系统性的。职业枪手思维对于诉讼的旷日持久、耗费巨大、玩弄技巧、不必要的诉讼大量涌现以及败坏美国司法系统的程序滥用都是难辞其咎的。正如一位杰出法官痛斥的:如今,诉讼不只是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是拖垮对方的战术。当律师把自己看作职业枪手的时候,他们就会为胜诉不择手段。毫不意外,当公众把律师视作职业枪手时,对律师的普遍不信任和激烈抨击就不可避免了。
值得担忧的不仅是法律遭受系统性损害和律师的公众尊重度降低,律师自身所承担的道德代价也是巨大的。职业枪手思维导致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丧失道德责任感。我们竟然坚信,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标准——不撒谎、不偷盗、不欺诈、尽量避免伤害他人——不适用于我们,作为律师我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去做我们通常情形下绝不会做的事情。简而言之,职业枪手的心理要求律师割裂他的生活,将他的工作与生命的其他部分隔离。他哄骗自己相信,他在办公室的所作所为与自己的道德和宗教标准无关。
分裂的生命并不轻松愉快。律师布拉泽回顾了他一生的出庭生涯,细数他为职业枪手心理所付出的道德和精神代价。 布拉泽发现,他的工作不过是为了实现客户利益而对人和信息进行各种操纵。他对后人提出这样的警告:真正的危险是,一开始为适应特殊职业环境而形成的行为模式会逐渐扩散填充到律师人际关系的各个方面。渐渐地,我们就会将所有人都看作应被我们操纵的对象,并且疑神疑鬼。
职业枪手形象所导致问题的严重性,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隐喻在律师职业中被赋予的重要意义。它确实抓住了律师职业中的某些有意义的东西(如,对客户的忠诚和专一是重要的),但那只是一部分。它只是部分真相,却掩盖了全部真相。
超越“职业枪手“形象——律师之为医治者和使人和睦的人。在各种值得注意的律师形象中,作者所关注的是律师如何成为医治者或者使人和睦的人。前面提到的大法官伯格,对职业枪手形象提出过强烈批评,他认为律师应当是另一种形象:整个法律专业——包括律师、法官和法律教师都对法庭激辩带来的刺激过于痴迷,以至于忘记了我们应当是医治者,即医治冲突的人。医生,尽管医疗费用高的让人难以承受,但他们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公众信任度,因为他们仍然被认为是在医治病患。律师不应当是医治者吗?
为罪人辩护——律师怎能为“罪人”辩解?或许,律师的工作中,没有哪个比这一个更容易被外界误解了。律师最初的反映通常是否认这种非难。有些律师会说,我并不是在为罪人辩解,因为在陪审团宣判前我根本无从知晓我的当事人是不是有罪。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这个回答无懈可击。我们永远不会100%确定当事人是不是做了他被指控的行为。
如果一名律师有理由知道其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应不应该代表这个当事人并运用自己的技能使该当事人无罪获释?
对这个问题,律师通常会依据对对抗制司法制度的一套复杂解释做出回应。在一个刑事案件中,鉴于国家对被告拥有绝对优势的力量,我们对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持不信任态度。这促使我们创造了一套复杂的规则和程序去确保国家“依法行事”。有时候,为保护人类尊严,就必须尊重程序,牺牲真相。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之后才能定罪,为什么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我们的制度承认被告有免于自证有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案件事实是唯一重要的,那么,我们给被告一律注射一针“坦白血清”岂不省事?!因此我们才郑重宣称,宁可让一百个罪人逍遥法外,也万不可冤枉一个无辜者。
由于这个原因,为罪人辩护的律师其实也是在保护无辜者。提出“无罪”答辩,并非声称“我没有做那事”,而是声称:根据游戏规则,你无法出示充分的相关证据说服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那事是我干的。法学教授萨蒙斯这样表述:无罪辩护的作用是,迫使政府去证明,它拟对被告实施的伤害是正当的。无罪抗辩使政府的指控接受“检验”,并允许被告在决定自己命运的程序中享有发言权。萨蒙斯问到:如果我们相信,政府有责任证明它意图对刑事被告人采取的伤害是正当的,那么,律师帮助被告人与政府争辩,发表有利于自己的看法,这难道有错吗?
由此看来,刑事辩护律师将其他顾虑搁置一边,全心为自己的当事人摆脱指控而辩护是完全正当的。律师可能看起来像职业枪手,但他是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者,而不是践踏无辜者权利的匪徒。进而言之,他是保护无辜者(有时可能是罪人)免受国家权力和民意专横伤害的无名英雄。
作者承认,这套世俗的理论是有道理的。通过为有罪之人辩护,律师也确实保护了无辜者。但是,有太多律师将这套理论当作他们心安理得地接受职业枪手思想的遁词。这套理论可能使律师相信,他们为当事人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会因他们在对抗司法体制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而获得正当性。对基督徒律师而言,上述关于刑事辩护正当性的传统解释与其说是错的,不如说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没有涉及医治伤痛、和好以及宽恕。它也没有认识到,这个律师和这个当事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并彼此负有“约”上的责任。它也没有认识到,福音可能呼召律师做更多的或者不同于对抗图景的事情。
律师之为罪人的陪伴者—— 为罪人辩护这个问题,从基督徒视角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回答。做基督的门徒,不只是学习一些规则和原则,更重要的是跟从耶稣。福音书记载的耶稣事迹使我们知道,我们被呼召踏上的旅途,是一条舍己和牺牲的路。如耶稣所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耶稣所讲和显明的上帝的统治,不是通过权力和上帝来彰显的,而是表现为忘我的服侍和给予。跟从耶稣的路是艰辛的,它意味着要以耶稣为榜样,服侍穷人和被社会遗弃的人。它意味着谦卑克己,而不是骄傲自满和唯我独尊。
如果我们蒙召去服侍卑微者和被社会遗弃的人,那么,谁会比刑案中的被告人更需要我们帮助呢?如果耶稣受难地的三个十字架有某种含义的话,它们是要表明,没有谁可恶或者罪恶到无权在受难时获得陪伴,也没有谁——甚至上帝的儿子——是那么完美以至于不能被挑出来作他人的陪伴者。
每个人,甚至刑事犯罪人——尤其是他们!都需要一个陪伴者、朋友或者其他能够与他同在并支持他的人。我的圣约义务要求我对当事人要忠诚、不厌弃,要支持他并把他的利益置于我的个人利益之上。毕竟,耶稣为罪人而死——而我只是蒙召去服侍罪人。【注:上帝是公义和赏善罚恶的,因此上帝对罪人必须进行审判和刑罚,对义人进行奖赏,以体现其公义。上帝更是慈爱的,因此他差遣他的独生子耶稣降生成为人,为罪人而死在十字架上,替罪人赎罪(义人不需要赎罪)。但圣经指出,人人都是罪人,世上没有一个人是义人,所以,人人需要耶稣的救赎,人人需要相信耶稣。认识到自己是罪人的人一般会相信耶稣,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罪人的人不会相信耶稣,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明,耶稣是为罪人而死。】
刑辩律师彼得森说,对于大多数刑事被告人来说,其犯罪行为只是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他们的犯罪行为背后都有复杂的情感、经济和心灵上的问题。如果律师能够与被告人建立信任,形成真正的“约”的关系,某些深层次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对被告人而言,仅仅是获得一个朋友,一个不对他定罪的朋友,这本身就极有价值。也许,律师可以以自己先知式的告诫帮助被告人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为之承担责任。也许,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告别过去,重新规划未来。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约”可能成为被告人获得上帝恩典和医治的途径。对律师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在“约”的关系中,他可能发现,自己的各种偏见、先入为主的观点和自以为是的中产阶级价值观都因遭遇这名被告人而受到挑战。
尽管有些犯人对社会确有危害而必须监禁,但彼得森指出,对其他许多罪犯来说,监禁完全是浪费生命和资源。可是,法律界几乎就没有人探讨以其他方式替代监禁。没有人超越有罪或者无辜这种非此即彼的区分方式去思考问题。而这正是刑辩律师该做的事情。
辩护律师不只是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甚至法庭上的辩护不是最重要的——还要在法律系统制造的各种官僚主义困境中为被告人说话,因为在那里没有人真正把被告人放在心上。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迫使这个系统认识到,被告人并非只是一个与社会格格不入的异物、一个数字或者一个犯罪分子,他也是有盼望、梦想和惧怕的人类。一个像我们一样的人,他需要有人为他代言,需要获得救赎。
从这个视角来看,辩护律师就不只是一个职业枪手了。他们其实是那些举目无友之人的朋友,是那些孤单和恐惧之人的陪伴者。律师因此拥有的机会是,他可以将耶稣之爱传递给被告人,使他们获得宽恕和医治。借此,他也履行了对基督的职分,因为我们正是通过彼此服侍而侍奉上帝。对于基督徒律师而言,重要的问题不是,“你怎能让一个罪人逃脱法网?”真正的问题是,“你会与这个有缺陷和有罪过的人并肩而立,为他说话吗?”
律师对于真相的责任——律师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同时,是不是也对案件真相负有责任呢?一个把自己想象成职业枪手的律师从不担心他的行为是否有助于澄清真相。他相信,只要双方各尽所能有力地论辩自己的理由,那么真真假假的事实相互碰撞,真相自然会显现。而且,他知道,真相不是司法体系追求的唯一价值。有时候,保护人权和被告人的尊严更加紧要。
上述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谁能否认,审判的目标——不是唯一目标,但肯定是首要目标——是要发现事实真相并依据事实追究责任。我们这套司法制度的合法性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公共观念。即通过法庭上对立双方的观点交锋,事实真相将会浮现出来。随便问一个外行怎么看刑事审判的作用,回答多半是这样的:“断定被告人是不是有罪,搞清楚那件事是不是他干的”。
但是,许多律师的行为看起来不是努力澄清而是试图掩盖事实真相。律师习惯性地去曲解和歪曲事实证据。他们隐匿某些文件,不讲出全部实情,通过交叉盘问让诚实的证人看起来好像骗子。
如果我们在心中铭记,审判所追求的价值是揭示真相和保护人之尊严,那么,我们就能为律师确定一个大致的行为指针:律师以当事人名义之所为之行为应当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及保护人之尊严,反过来说,律师应当避免做那些有碍于查明真相和危害人类尊严的行为。
著名法理学者富勒在与兰代尔合著的一本书中:当辩护律师的工作促成了一个明智并符合事实的判决时,他便恰当地扮演了自己的角色。相反,如果律师被获胜的欲望操纵,不惜搅浑案件事实,不是从有意义的角度引导论辩,而是扭曲和歪曲事实真相,那么,他无疑是在起坏作用,在违背专业人士应尽的责任。因此,阵线分明的刑事辩护也是一种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工作,只要它有助于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它阻碍这个过程,误导、歪曲和搅乱真相,使法庭作出判决的工作更困难而不是更容易的话,它就丧失了这一特性。
以上视角为诉讼中的律师提供了一种道德指针,但是它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当查明真相与保护当事人尊严发生冲突时,问题更难处理。
律师与当事人伪证——尽管法律禁止虚假证言,也禁止律师为当事人的伪证提供掩护,但许多法官仍然声称伪证无处不在且难以遏制。如果你明知(请别忘记“明知”不表示百分之百的确定性)你的当事人将会在证人席上说谎,你该怎么办?
一些杰出的律师和法学教授指出,律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设法劝阻当事人说谎,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做虚假陈述,律师仍应当请当事人站到证人席上,照常发问,不得揭露当事人正在说谎这一事实。他们的理由是,这对于建立并巩固律师与客户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如果不能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就不可能作为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事人必须无顾忌地向他的律师吐露每一件事——好的和坏的、无罪的和有罪的事实。律师绝不应该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否则就破坏了这种神圣的信任。
这里所形容的律师与客户关系在表面上与前面所说的“约”很相像。但事实上,它把“约”转化成了共谋。忠诚于“约”不等于无论你做什么我都支持你。律师对当事人负有先知的职责,律师要愿意对当事人的想法和做法提出挑战,甚至对当事人说不,而不是抛弃自己的道德价值。律师帮助当事人的方式是鼓励他尽可能地实现最好的自己,而不是最坏的自己。律师如果故意掩盖当事人的伪证,那就表明,他没有将自己当作上帝的造物予以尊重。当他分明活在谎言之中时,他怎可能盼望将自己的信仰和工作融合起来?
因此,律师对事实真相的义务是不容回避的。律师掩盖当事人的伪证,与当事人一起说谎,这是对司法程序核心价值的颠覆。他不是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作出一个以查明事实为基础的判决,而是令他们的工作更加困难。当律师对其当事人的伪证默不作声、放任不管的时候,他显然背叛了他曾经宣誓效忠的这套司法制度。
如果律师与他的当事人已建立彼此信任和尊重的约的关系,那么,律师就有可能劝说当事人放弃说谎的打算。如果劝说无效,如果当事人出乎律师意料作了明显的虚假陈述,那么,出于对真相和人之尊严的责任,律师应当规劝当事人正视伪证后果,承认伪证。如果当事人拒绝承认,律师应当向法院报告当事人作伪证。
作者认为,律师是医治者和使人和睦的人,而不是职业枪手。但律师对于真相的义务是无法与他的使人和睦的责任相分离的。真正的和睦不可能建立在谎言之上。诚实是和好的前提,我不会通过为当事人说谎或者掩盖他们说谎的方式去服务他们。那是对他们的贬低。也是对我的贬低。
【结束语】基督徒能做律师吗?从一个层面上说,这个问题纯粹是多余的。调查一下美国的情况就会发现,成千上万的律师都公开宣称过他们的基督信仰。基于这一事实,可以说,基督徒当然能做律师。但在另一个层面上,这个问题显然不好回答。一个基督徒做律师的同时能否坚守他的基督徒价值观呢?有些人很干脆地回答“不能”,他们属于基督拒斥守则那一模式。有些人则带着不容置疑的口气答道“能”,他们属于基督认同守则那个类型。这两个极端的模式其实都没有严肃地回答上面的问题,因此他们对于那些想将其基督徒的生命与律师的生命融合起来的人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帮助。另一些律师则试图鱼与熊掌兼得,左手表示能,右手又表示不能——他们应归入基督与守则紧张模式。
上述三种模式都无法令人满意。作者提出了基督更新者模式。这个模式承认我们的信仰与工作常常是分裂的,两者似乎栖息于两个世界,互不影响。它也承认,在某些时候福音可能与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法律专业本身产生紧张。故此,我们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平衡,如何整合。这正是宗教要解决的问题——宗教(religion)一词原本就是连接或者结合为一体的意思。宗教能够将我们的生命整合起来,使其坚毅、充实和富有意义。问题是,我们是否要让我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和信念去真正地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本书所传递的最重要的讯息是,信仰与工作本应合一,两者相互影响好过彼此隔绝。
作者说,我经常提及,生命有因区隔而破碎的危险。当然,我也知道,在现代世界某些区隔是必要的。工作时,我专注于工作,而陪孩子玩耍时,就应该专心地与孩子玩——尽管我有时候不能完全做到。我所批评的是那种有害的区隔。即在我们生活的不同部分之间建起不透风的隔墙,以至于我们不再是承担多个角色和责任的一个人,而是依赖不同的角色和职能变成了多个不同的人。
这种区隔导致的结果是,产生了许多虔诚但仅是常去教会的基督徒。他们把基督徒价值观仅仅留在餐桌旁,他们不理解自己的价值观或者为何可以改变他们对待客户、同事、金钱和时间的态度。
另一方面,一旦我将我的基督徒价值观带入工作,奇妙的变化便会发生。我的工作有了更为深广的意义。我不再是一个只在礼拜日去教堂做礼拜的基督徒律师,而是一个基督的跟从者,一个在工作中努力活出基督徒呼召的律师。从身为基督徒的律师转变为做律师的基督徒,这看起来只是重新排列了几个词汇,但这个转变意味着一个全新的看待工作的方式。
那么,究竟什么是律师的呼召?或许,它是指承认我们的工作具有属灵意义,即我们蒙召在包括工作的每件事上、每一处所都应当侍奉上帝和彼此服侍。或许,它是指在我们长期分裂的信仰与工作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并率先付诸行动促进信仰和工作的合一。我们永远不会完全得胜。我们的信仰和工作之间将一直存在张力。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感谢各位的陪伴、参与,今晚读书会到此结束,各位晚安!
编辑: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