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胜按语】我国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虽然律师之于法官基本可以挺直腰杆,但还达不到应有的“分庭抗礼”的地位。法官在律师面前似乎仍旧天然地具有某种优势,处于主动的地位。当然,也有少数律师坚持“抗争”,但这样却难免会付出代价。5月21日杨金柱被抬出银海区法院的审判庭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律师是司法公正的主人,是司法活动的主角。法官、律师之间是平等的博弈关系,绝不是上下级的主仆关系。法官的神圣和权威是由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民众的普遍尊崇形成的,而不是靠威慑和强权。律师的规范和正派是靠行业监督和专门机构约束形成的,而不能由颇具利益关系的法官来决定。在司法公正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的今天,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律师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受到保护的规范的律师执业行为,对于法官有效维持法庭秩序、实现高效率公正判案,具有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与律师相处
从大学毕业走上法院工作岗位后,律师一直是我事业上的重要合作者之一。其间,一起享受过成功合作的许多愉快,也共同经历过各执一词的不少分歧,曾经责难苛求过律师的无理,也曾经被一些律师所不理解过,然从没有与任何一名律师交过恶。如今,再看面上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现状,虽然与以前相比双方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但相互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紧张。一个如大敌当前,恨不能让二者彻底划清界限;一个似仇人相见,恨不得让将对方置之死地而后快。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占据主导的计划经济年代,由于法官以转业军人为主,而律师多为半路出家,那时律师的从业环境大概可以用“险恶”一词来形容,律师基本上没有什么地位可言。因为在我的印象中,我的法官师辈们多半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无论庭上庭下他们都难以改变居高临下的脾气,对待律师的态度除了生硬就是蛮横。即使是那些刚从大学毕业的新人,尽管已或多或少认识到不可能存在没有律师的法治这样的道理,但在当时大环境的影响熏陶和从师辈那里的耳濡目染之下,许多人对律师的表面尊重并不能掩盖住其内心的傲慢,因手握审判大权而容易使他们在律师面前表现出法官职业的优势感。
在与律师相处的初期,我对律师也曾经有过许多偏见,原因是看到一些不学无术的律师凭信口开河赚取当事人的信任,或者靠采取拉拢奉承手段赢得法官的好感,因此自己在心里给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定位是“井水不犯河水”。直到今天我仍然以为,自己当初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比作“井水”与“河水”,至少比师辈们将之视为“水”与“火”的关系要显得进步,毕竟在一定条件下“井水”与“河水”还能实现融合,而“水”与“火”却必定不能相容。正是基于这样的内心定位,就注定了这辈子我不会结交多少律师朋友,也不可能会有多少律师成为自己的职场“敌人”,律师不过是自己事业上的合作者而已。
然而,不管是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还是后来发展到抗辩式诉讼模式,偏见并不影响我一直以来在法庭上对律师们的尊重。当然,这种尊重不是体现在庭外与律师们个人关系的好恶上,而是体现在我对律师话语权一贯予以坚定维护。在我的眼里,律师没有名气大小之分,只有论辩有理无理之别。虽然自己生来就有一副让人觉得严肃的外表,对审判工作又有一丝不苟的态度,平时不会使律师感到有多少亲和力,也不会给予律师拉关系、套近乎的机会,但在法庭上我一定会进行认真倾听,无论律师们发表的意见是对还是错,作出裁判时都必定会给他们一个明确的回应。坚持公事公办,反倒使一起合作过的律师对我只有敬畏而没有对立。
无论任何时候我都始终坚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于法治同等重要,控辩审三方都是法治舞台上不可或缺的主角,他们共同追求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尤其是在司法公权力仍旧过于强势的今天,赋予律师更充分的话语权显然更有利于法庭力量对抗的平衡。记得在两年前,我去天津参加全国法院系统刑诉法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期间,也曾经为如何充分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问题而呼吁过。当时我在会上陈述的理由大概是,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辩护权的配置不是切蛋糕,修法实际上就是要做大诉讼权利这块蛋糕;长期以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事实证明这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越充分,对法官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就会越有利。
照理说,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变得更加和谐顺畅。而眼下的种种迹象表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因利害因素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二者之间的职业鸿沟正在变得越来越深,一方为防止法官掉入利益陷阱而用清规戒律与律师搞对立,另一方害怕自己失去话语权而宁愿将法官当作假想敌人,双方此前好不容易建立起来尊重、理解和信任基础逐渐被指责、憎恨和猜疑所取代。因此,让我感到纳闷的是,莫非在法治刚刚尚处于朝气蓬勃的青春期时,我们法官与律师的心态难道就已经到了更年期?如果法官和律师偏偏热衷于相互诋毁争斗,那么宣称是法治维护者的任何一方都不会是最终的赢家。
当法官不易,当律师更难。这是我从事法院工作25年来的最大感受。尽管如此,法官越来越有“官”味,律师越来越有“范”儿,唯有相互之间的尊重、包容和信任每况愈下却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要么是大家的自我感觉确实良好,要么其实就是自身底气不足。因此我以为,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健康关系,关键取决于双方能否在法律共同体内找到自己的正确位置,以及法官能否洁身自好,律师能否淡薄功利。如果勾心斗角、好高骛远,这对任何一方说来都必将是死路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