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
为贩卖而以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以毒品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货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周坤文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前,存在一系列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事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货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2016)渝刑终11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相关案例
1.为贩卖毒品主动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苏永清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为转手出卖毒品牟利,主动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要求联系购买毒品,其犯意的产生、购毒意向、购毒种类、购毒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均是出自于自身,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问题。被告人派人携带足额购毒款前往进行“交易”,表明已开始着手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充当毒品“卖方”的实际上是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将毒品卖给被告人,因此被告人从一开始就因意志以外的因素不可能实现其为贩毒而购毒的犯罪目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期 第208号
2.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即使毒品尚未卖出,仍属犯罪既遂——吾布力·阿孜、吐鲁甫·热孜克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实施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毒品尚未卖出,仍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全部客观要件,属于犯罪既遂。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时,以其实际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定罪量刑,同时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案号:(2006)扬刑一初字第001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2期
3.为贩卖毒品而进行购买,在购买过程中被抓获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李云丰、王开容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为贩卖毒品而向他人购买毒品,在交易毒品中被查获的,购买者买进卖出的贩卖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现,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
案号:(2016)川刑终36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20
权威观点
1.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只要买或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有其一,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在我们目前审理的贩毒案件中,相当数量的罪犯是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认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贩毒分子已将毒品交给对方但未取得赃款就是犯罪未遂,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会削弱对贩毒分予的打击力度,不利于震慑毒品犯罪。贩卖毒品的犯罪虽然以提供毒品获取钱款为目的,但该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为标准。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无论买毒品还是卖毒品均侵犯了这一客体。再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身就包含着贩与卖两种行为,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只要买或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有其一,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而无须获利。
(摘自《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例》,王明、王运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2.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及实践中常见的未遂情形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实践中显得较为复杂。我们同意进入交易说的主张,即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毒品。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行实质性的毒品交易行为,则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无论购买还是卖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视为贩卖毒品罪既遂。采用这一标准来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以下意义:
首先,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仅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言,就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行为人从其“上线”处购买毒品,这一购买行为本身就已经造成了毒品的非法流通与运转;另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出售毒品,是实施新的卖出毒品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同时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
其次,在实际破获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大量被抓获的毒品犯罪人均停顿在购买了毒品尚未卖出,或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而人赃并获的场合,真正能够将毒品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上,毒品交易全部完成以后被抓获的情形属于少数。如果以毒品是否实际交付为标准来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则必然使大量的毒品案件作未遂处理,不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反而会放纵毒品犯罪分子。
根据司法实践,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尚未买进即被查获的,但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抓获,从其住处缴获的毒品,应全部按贩卖毒品罪既遂认定,量刑时可酌情参照未遂犯的情节处理。
(2)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骗取、拾捡、祖传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毒品,出于牟利的目的,着手实施贩卖行为,但尚未卖出就被查获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3)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将其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的,无论卖出与否,均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摘自《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指导小组编,高贵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文转自 法信公众号
编辑:冉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