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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为卖而买型贩毒案件的既遂标准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转载 日期:2017-4-17 17:46:00 人气:17 标签:

导读:为卖而买毒品的行为在毒品犯罪中尤为常见,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既遂问题需要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目前对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以进入交易说为主流观点,对于这一观点的理解及运用对贩卖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人民司法·案例

为贩卖而以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以毒品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货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周坤文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前,存在一系列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事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货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2016)渝刑终11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相关案例

1、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即使毒品尚未卖出,仍属犯罪既遂——吾布力·阿孜、吐鲁甫·热孜克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实施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毒品尚未卖出,仍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全部客观要件,属于犯罪既遂。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时,以其实际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定罪量刑,同时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案号:(2006)扬刑一初字第001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2期

2、为贩卖毒品主动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苏永清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为转手出卖毒品牟利,主动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要求联系购买毒品,其犯意的产生、购毒意向、购毒种类、购毒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均是出自于自身,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问题。被告人派人携带足额购毒款前往进行“交易”,表明已开始着手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充当毒品“卖方”的实际上是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将毒品卖给被告人,因此被告人从一开始就因意志以外的因素不可能实现其为贩毒而购毒的犯罪目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期 第208号

3、为贩卖毒品而进行购买,在购买过程中被抓获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李云丰、王开容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为贩卖毒品而向他人购买毒品,在交易毒品中被查获的,购买者买进卖出的贩卖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现,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

案号:(2016)川刑终36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编辑:冉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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