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丘某有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仍不务正业,洗心革面,为牟取非法利益再次铤而走险,刑满释放后不够一年又伸出了罪恶的双手,利欲熏心贩卖毒品给他人,结果再一次将自己送进了牢笼。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丘某有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丘某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及涉案物品手机一台。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有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时隔一年后的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丘某有接到吸毒人员张某的求购毒品电话后,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区六务村某小学门口,将六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35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丘某有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吸毒人员张某身上缴获净重0.35克的毒品海洛因六小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及涉案物品手机一台,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