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张继宗等6名专家联名签署的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念斌案大部分证据的鉴定工作违反了公安部的标准性规范,甚至关键证据系警方伪造
念斌,7年前因“神色可疑”,被警方认定为一桩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他被福州市中级法院三次认定:投放氟乙酸盐鼠药致2人死亡,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2006年至今,此案7年来经过了三轮审判——福州市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福州市中院再次判决死刑,福建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院第三次二审,目前尚未判决。
对于念斌案的核心证据,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张继宗等6名专家均认为:该案大部分证据的鉴定工作违反了公安部的标准性规范,甚至关键证据系警方伪造。
2013年7月26日,他们将联名签署的《关于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及法医学鉴定书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书》送达福建省高级法院,建议法院重新审查证据,谨慎判决,避免错杀无辜。
该6名专家分别是:张继宗,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宋朝锦,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室主任,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肖宏展,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中心研究员;麻永昌,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胡志强,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王鹏,主检法医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生。
念斌,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的杂货店个体户。2006年,邻居丁某的两名小孩中毒身亡。因神色可疑,念斌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后,他经历了三次审判的循环,被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犯罪3次判处死刑。目前,他被关押在死囚室,等待福建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宣判。
在当年现场勘查的物品中,是否检测出氟乙酸盐鼠药、死者是否因氟乙酸盐鼠药而死?对此,6名专家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意味着,福州市中院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真实、自相矛盾。
虚假的“门把”鉴定
在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曾有两家相邻的杂货店,店主分别是念斌和丁某。两家相交甚好,案发前并无争吵。
2006年7月27日晚,丁家8岁和9岁的儿女中毒身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因为念斌“神色可疑”,警方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
福州市中级法院后来审理认定,念斌将案发前在地摊买的老鼠药,悄悄倒入丁某厨房烧水的铝壶里。从念斌的食杂店到丁某的厨房,中间有一道门。侦查机关认为,“门把”上有鼠药残留,“凶手”可能是念斌。
对于“门把”的鉴定,警方提供了《第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其中的结论是“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中含有氟乙酸盐成份。”这成为福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念斌有罪的重要证据。
但是,前述6名专家认为,该分析意见书存在严重问题。
福州市公安局使用Varian3900-2100T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物证进行检测。6专家认为,如果门把上有氟乙酸盐鼠药残留,机器会出现一个质谱图。该质谱图上的波浪线应该有m/z100、122、133、161、181等特征峰。这几个特征峰是判断氟乙酸盐的必要条件。
但是,警方鉴定“门把”后的质谱图并没有上述特征峰,而且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超过20%。这6位专家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否定氟乙酸盐的存在。
专家认为,根据《毒物分析鉴定书编写规程》,毒物鉴定的结论只能是“检出”和“未检出”。福州警方在“未检出”氟乙酸盐情况下,凭主观猜测进行“分析”,以“倾向于”的方式得出氟乙酸盐存在的结论是错误的,其做法违反公安部的行业标准。
而且,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的日期被人篡改,把2006年8月8日改为2006年7月31日。
无法解释的“神检验”
6名专家称,在本案检验过程中出现了“神检验”——例如当我们要去医院做体检,人还没到医院,体检结果已经出来了。在本案中,检材还没送到实验室,检材的质谱图就已经做完了。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丁某厨房中铝壶的水,这被侦控方认为是毒源。
对于铝壶的水,警方提供了《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检材为烧水铝锅里的水,送检时间为“2006年8月9日下午14点后”,质谱检测却在2006年8月9日凌晨3点17分已经作出。
6名专家认为,这些质谱图与检验时间相互矛盾,说明检验单位在接收检材、受理委托等重要的检验程序中存在混乱、事实不清的情况。而这些重要的检验环节均会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可能被污染的“检材”
念斌一命,悬于法院对若干份关键证据的认定,包括被检测出有氟乙酸盐鼠药的铁锅、高压锅、门把以及铝壶里的水。
但是,6位专家认为,“从这些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的结论是不规范、不科学、不可靠的,因为不能排除检测过程中的污染和残留对检材的干扰。”
福州警方在对上述四种检材进行检测前,做了高浓度的对照样品的检测,即往机器投放高浓度的鼠药,让其呈现标准的离子情况的质谱图。然后,他们再把送检材料(俗称检材)放入机器,获取质谱图。
根据毒物鉴定标准,在这两个环节中间,还必须再做空白对照,用以证实:检测检材之前,对于仪器的清洗符合要求,器皿没有残留和受到污染,检测结果只来源于检材。
但是,福州警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按照标准化规范做了空白对照检测。
6位专家甚至认为,鉴定材料显示,福州市公安并不知道如何做空白对照的检测。例如对门把的检测,其检验记录称,取空白检材4ml作阴性对照。
专家们质疑到,“门把是坚硬的固体,真不知道他们如何量取4毫升的。此处的阴性对照应该是一个已知不含氟乙酸盐的同类门把。”
福州市公安局做检材检测之前,做了高浓度的氟乙酸盐标样的检测。由于没有空白对照的质谱图,就不能排除检材受到了高浓度氟乙酸盐对照品的污染。所以,专家认为,“从检材本身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结论不规范、不科学、不准确。”
受害人死因尚未查清
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该案受害人因氟乙酸盐鼠药而死。但是,6名专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氟乙酸盐是本案的致死毒物。
当年的法医在尸检中收集了两名死者50毫升左右的胃内容糜状物和10毫升血性液体。但是,并没有从中检测出氟乙酸盐。
可是,警方在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却检出氟乙酸盐。6名专家认为,氟乙酸盐或氟乙酰胺非常容易溶于水,洗锅后,残留非常少,其量已经在仪器检测的极限以下。如果检出来,那只能说明仪器没有清洗干净,受到了此前高浓度标样的残留污染。
6名专家认为,本案是一起急性食源性中毒,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应当是毒物含量最高的检材。如果在涮洗干净的炒菜铁锅上能检验出氟乙酸盐,而在中毒死者的胃、肝组织中检验不出氟乙酸盐,只能说明其检验结果是错误的。
“本案认定系氟乙酸盐中毒缺少实验室有关毒物检验的实证依据。由于一系列检材提取、保存、送检、检验程序以及检验性质认定上的明显错误,所有检验结果都是不科学、不真实、不可信的。导致本起中毒事件的毒物目前仍然没有查清。”6名专家在意见书中总结说。
7月26日,该专家该意见书被送达福建省高级法院。
对于这一系列被质疑造假、违规的证据如何认定,关乎念斌的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