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胜案】犹如西游记里的真假美猴王的故事一样,针对聂树斌与王书金谁是真凶的问题,不管是戏谑、苦笑还是愤怒,既然是司法案件,我们无疑需要尽力找出真凶。个人认为本案的真相主要取决于一个简单的证据问题:如何判断聂树斌、王书金两人的认罪供述的真假?
在6月25日的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王书金坚持导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石家庄西郊康某被杀案是其所为,而检察员则力证王书金并非聂案真凶。
检察员对王书金的供述提出四点质疑:一、 王书金供述其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身体是光着的,而现场勘查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龙袜,有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二、王书金供述先掐颈,后跳起来跺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法医鉴定却显示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三、王书金称作案时间是在下午一两点钟,而被害人是下午五点下班以后才遇害。四、王书金称被害人的身高和自己差不多,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与王书金身高差距很大。但是,用这四点否定王书金是真凶理由明显不足。王书金在1994年前后曾多次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归案时间在2005年。如果其是真凶,对于十多年前的作案情况记不清楚,或把几次作案的细节搞混淆,导致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完全印证,也合乎情理。
检察员还提出,案发时,王书金就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中午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有不少群众围观,故王书金供述部分现场情况不足为奇。但是,如果王书金不是真凶,这仍无法解释王书金为什么要把与己无关的犯罪揽在自己身上。有人怀疑王书金是为了拖延执行死刑的时间。对此,辩护人已作了解释:王书金是在被河南警方抓到并移交至河北广平警方后,主动供述了石家庄西郊案是其所为,并且直到供述结束后,才从办案民警处得知聂树斌案。在当时的情况下,王书金主动供述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不能起到拖延执行死刑时间的作用。
但是,就此认定王书金是杀害康某的真凶,聂树斌是被冤杀,证据也不充足。毕竟,认定王书金杀害康某的证据主要是王书金本人的供述,王书金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情况不能完全印证,没有证明王书金是杀害康某凶手的痕迹物证。另外,聂树斌案的定案也并非如很多人所想的那样草率。
据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张景和反映,在聂树斌被关押后,他总共见了聂三次,聂没有一次说冤,没有发现聂身上有被打的痕迹;聂树斌是因为迷恋“那种”小说而作案,其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当年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从侦查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中,聂树斌没有一次叫冤,而且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清晰。主审法官也认为该案证据比较扎实、比较充分。(参见《“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 2005年3月24日南方周末。)聂树斌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也显示聂在审判阶段未对指控其强奸杀人的事实提出异议。就算是聂树斌在侦查初期遭到刑讯逼供,但如果不是聂作案,聂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不翻供、不喊冤,也很难解释。
有不少人认为,聂树斌案只有聂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这是一种误解。本案确实没有在现场提取到聂的指纹、血液、精斑等,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提取到作案人留下的痕迹物证,特别是在案发时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DNA鉴定还未在刑事侦查中广泛应用,要通过痕迹物证来确定作案人十分困难,大量的案件是依靠口供与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报告相互印证而定案的,这类案件不属于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案件,定案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即使是现在,没有提取到作案人的痕迹物证,而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而定案的刑事案件也不是少数。
还有人认为,聂树斌案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都十分简单,短短几百个字就判了聂树斌死刑,足见定案十分草率。这种指责也是不公正的。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是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后期才开始的,在案发当时,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普遍十分简单,这是当时的司法水平所决定的,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无关。我们很难从裁判文书中看出办案人员做了哪些工作,定案的依据是否充分。仅仅因为裁判文书过于简单,就认为案件是冤案,显然过于片面。
聂树斌的亲属认为,聂平时为人老实,性格内向、自闭,不可能做出强奸杀人的事。这也很难成为否定聂树斌作案的充足理由。对于性格内向的人,亲属往往也只能看到其表面,很难了解其真实的内心世界。杀人犯中固然不乏平时就劣迹斑斑、穷凶极恶之徒,但也有不少人平时并没有明显的不良表现。
看起来,河北省两级法院认定聂树斌作案似乎并非明显缺乏依据,当时的办案人员认为该案证据充分似乎也不是文过饰非。如果不是王书金供述的出现,恐怕没有人会对这样一个案件提出质疑。但是现在,案情确实变得扑朔迷离。聂树斌究竟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聂不翻供、不喊冤有没有什么隐情?张景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一切都成了疑问。
先入为主、妄下结论不利于还原真相,暗箱操作、遮遮掩掩也无法消除公众疑虑。司法机关应当抱着坦诚的态度,穷尽一切可能的方法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并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拷问。
首先,应当公开聂树斌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据案发当时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报道,侦查机关是在查访过程中得知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多次出现在电化厂宿舍附近调戏妇女,从而怀疑该男青年作案,并抓获了骑蓝色山地车在电化厂宿舍附近出现的聂树斌。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聂树斌供述了强奸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应该让大家了解:侦查机关在查访过程中取得了哪些线索?根据这些线索怀疑聂树斌作案依据是否充分?聂树斌在案发前后活动情况如何?有没有作案时间?案发后有没有反常的表现?有哪些人能够证明聂树彬在案发前后的活动情况?聂树斌供述的作案过程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被害人衣物等物证的取得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
其次,应当公开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王书金的供述笔录、审讯录像、侦查人员关于办案经过的说明等。让大家了解王书金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述该案件,供述的内容是否合理,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可能作虚假供述。此外,还应当由权威的鉴定专家对王书金作测谎鉴定。尽管测谎的准确率不是百分之百,但我国在一些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民事诉讼中进行测谎鉴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世界上已有多国允许将测谎鉴定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对于聂树彬案这样的疑难案件,应当积极尝试使用测谎技术,为查明真相提供帮助。
第三,应当通知聂树斌案的侦查人员到法庭上接受质询,并对侦查人员进行测谎鉴定。通过测谎和严格细致的交叉询问,查明侦查人员有没有对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有没有指供、诱供,有没有足以影响案件认定的违法取证行为。
第四,应当查找聂树斌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管教民警、同监犯等,通知其到庭作证。了解聂树斌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行为表现,有无对他人供认自己作案,或声称自己是冤枉的。
第五,如果张景和还有作证能力,也应当对其进行调查,或通知其到庭接受质询。了解其向记者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其会见聂树斌时聂的行为表现等。
如果经过调查,相关的证据较为一致地指向聂树斌作案,则应当维持河北省两级法院对聂树斌案的认定。如果相关的证据较为一致的指向王书金作案,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认定谁是真凶,则应为聂树斌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