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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影响力刑事辩护事件出炉

作者:wjs 来源:生死之辩 日期:2013-1-30 12:16:07 人气:14 标签:

      过去的2012年,中国刑事辩护事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重庆“薄王”事件的出现等,无不对中国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和深远影响。

    一、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新刑诉法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简称新刑诉法),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与公民权利保护关系极大,故有“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其大修备受关注。新刑诉法总结了既往的司法实践,改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受到好评。但也有一些规定受到质疑,如律师伪证罪、死刑复核案“应该”讯问被告人改为“可以”讯问被告人、三类犯罪可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并可不通知家属、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等。而且,许多有利于刑事被告人的规定缺少法律救济。
  上述不足以及后来公检法等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凸显了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这种势头在现有体制框架下意味着什么?这不能不令人担忧,也有待于2013年实践的检验。
  获评理由:刑事诉讼法与刑辩律师执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被告人的权利及其律师的辩护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是由刑诉法决定的。因此,新刑诉法的制定与通过是2012年影响刑辩最大的事件。
  二、重庆,薄王的勃兴与戏剧性衰落
  薄王(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的“打黑”被指“黑打”:以公检法司一体化以及搞运动的方式,将轻微涉罪甚至不涉罪的民营企业家打成黑社会,大肆刑讯逼供,未及审判即查抄罚没其财产;压制正常的舆论,将大批批评者投入监狱和劳教场所;罗织罪名制造伪证,冒天下之大不韪,将正常行使辩护指职责的李庄等律师抓捕判刑……此等黑打,破坏了重庆的法治,并引发人们对薄的仕途及中国法治的担忧。
  所幸的是,薄王内讧,使得重庆事件出现戏剧性转变,将薄王的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2012年2月,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4月,薄熙来被双规;8月,薄谷开来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9月,王以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等罪名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薄熙来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庆事件心存隐忧的人们长出了一口气。
  获评理由:虽然人们对高层如何评价薄王及重庆事件心存疑虑,但是,无论如何,重庆事件向人们敲响了中国法治确实可能倒退到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文革时期的警钟,中国滑向非法治化深渊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

   

  三、小河法庭上的黎庆洪“涉黑案”
  2010年7月,贵州省“打黑办”召集省公、检、法、司成员单位开会,决定将一审已经判决的黎庆洪涉黑案件撤回,进行补充侦查和加码。2012年1月和6月,不顾律师界和法学界对审级下移等多个程序和实体问题(普遍认为指控黎氏父子涉黑证据不足)的质疑,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
  这时,原审律师周泽发表公开信,号召全国律师关注或参与此案。此后,有包括尚权律师所王耀刚在内的八十多名律师响应号召,无偿为此案数十名被告辩护,形成史上最强大的“律师辩护团”。还有几十名法学家和律师(包括尚权律师所张青松)组成后援性质的“法律专家顾问团”和“律师观察团”。
  数十天漫长的庭审中,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也派人坐镇贵阳。舆论认为,小河之战颇似中国法治的大决战。
  最终,小河法院仍以涉黑定性,判处第一被告黎庆洪有期徒刑15年,判处第三被告、黎庆洪的弟弟黎猛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然而,陈有西、朱明勇两位律师代理的第二被告、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却无罪释放。
  获评理由:律师为保卫当事人辩护权而进行的“死磕”,经李庄案、经北海案、再经此案达到顶点。自此,公检法等也加强了对律师的警戒,以至于7月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惩罚律师的第250条。
  四、北海,杨在新等四律师“伪证案”

  2011年6月,杨在新等四位律师在“11?14”抛尸案中揭露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对裴金德四名被告做无罪辩护,而被北海方面抓捕,涉嫌罪名是“辩护人妨碍作证”。
  杨金柱、陈光武、伍雷(李金星)、朱明勇、杨名跨、张凯、王兴等律师同行立即组成律师团奔赴北海,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律师团到北海后仅48小时,就迫使北海警方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了三位律师和一位证人。此后,又迫使检察院几易诉状、法院数次更改开庭时间。但律师团成员也受到威逼利诱和种种刁难,还遭到不明身份者的围攻,伍雷被打伤住院。
  此案引发全国律师界和法学界强烈关注。具有律师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前往北海调查,尚权律师所发表声明支持律师团。全国律协也发表声明:“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
  2012年3月14日,北海方面将杨在新的羁押改为监视居住。2012年9月13日,又将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杨在新回家。至此,四名被控妨碍作证的律师均获准取保候审。
  获评理由:这是李庄案后又一个律师防卫性集结与集群辩护的经典案例。从时间和思路上看,此案可能对原刑诉法针对律师的38条的修改产生了影响,譬如,新刑诉法规定,追究律师妨碍作证罪,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五、具有“试水”性质的前律师李庄申诉案
  2011年12月,前律师李庄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重庆针对他的刑事判决书,立案再审并宣告其无罪。代理人是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与李庄的儿子李亚童。
  事起2009年12月,重庆“黑老大”龚刚模举报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致李庄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就是震惊律师界的李庄案。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
  但李庄申诉如泥牛入海,直到2012年薄王倒台,才重新浮出水面——
  2012年11月15日,李庄依约来到最高检,要求追究重庆警员的涉嫌徇私枉法罪,并要求撤销对自己和龚刚模的错误判决。李庄还出具了龚刚模从狱中带出的证词:“所谓李庄作伪证,都是专案组逼我举报。他们让我按照他们编好的文字稿背下来,陷害李庄……”
  但李庄能否如愿以偿尚难预料,因为此案涉及面太大。

  获评理由:此案具有风向标意义,因为,它的结果如何将取决于高层对重庆问题的认识和评价,也将决定全国类似打黑案件与律师职务案件能否获得重新评价和平反。

六、永州幼女乐乐卖淫案与母亲唐慧上访劳教案
  2006年,湖南永州秦星等人强迫11岁女孩乐乐多次卖淫,并使其遭受轮奸和毒打。乐乐的母亲唐慧报案,受到冷遇,直到“以死相逼”才立案。其后又遭遇两次重审,四次判决,直至2012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4人判处无期徒刑。
  其后,唐慧因不满永州公安局有民警包庇秦星,向多部门投诉。2012年8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为由,处以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
  这个消息很快就风靡了互联网,唐慧被称为“史上最悲情的母亲”。至8月5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称:“专家宣布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至此,声援唐慧的呼声达到了顶点。
  8月6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8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被撤销。在这之前,甘元春律师、胡益华律师受唐慧委托,已向永州市劳教委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还她以自由。
  获评理由:此案证明了维稳式劳教的存在与荒谬,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弹,连同浦志强代理的任建宇案,极大地动摇了中国的劳教制度。另外,得益于民间与体制内健康力量的互动,残害乐乐的犯罪分子受到严厉制裁,这是众多“嫖宿幼女案”中罕见的维权成功案例。

  七、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她的辩护律师是京都律师所的杨照东和张雁峰。
  吴英案因关系民营企业的发展困局、金融改革、死刑改革引起普遍关注,从法学界到经济学界,到最高司法机关、最高金融监管机构乃至于国务院总理,都在不同场合谈及此案,尤以律师界“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罪不至死”呼声为高。
  2012年4月,在巨大的“不杀”声浪中,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英死里逃生。
  获评理由:最高院在吴英案死刑复核期间,为规范与此案相关的民间借贷接连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及6条司法建议。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法治事件,使得此案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标本式案件。
  八、湘西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曾成杰是湖南三馆房地产公司总裁,吉首市重点工程项目“三馆项目”的开发商。2008年12月,因集资建设“三馆项目”被捕。2012年3月——有迹象显示最高院可能不核准吴英死刑之时,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湖南高院二审判处死刑。
  判决书认定曾成杰非法集资34.5亿元,集资诈骗8.3亿元,远远超过吴英的7.7亿非法集资额。然而,根据王少光律师的辩护意见,“三馆项目”是政府主抓的形象工程,政府在三馆公司设有指挥部,与三馆公司一起办公,曾成杰乃掀起集资狂潮的湘西地方政府的替罪羊。而且,曾成杰没有挥霍集资款的行为。高铭暄、周道鸾、储槐植、赵秉志、陈兴良等法学界人士也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有误。
  目前,曾成杰案仍在死刑复核中。
  获评理由:湘西集资狂潮中类似案件甚多,索赔以及向政府问责之声巨大,若处死曾成杰,罚没其资产,对于解除社会危机与政府危机有极大的“好处”。因此,在检验中国法治的价值取向方面,此案具有了风向标意义。
  九、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
  此案发生于2006年7月。2010年10月,最高院不核准念斌案的死刑判决,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然而,福州中院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于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迄今没有开庭审理。
  法院没有回答律师以下质疑:既然认定氟乙酸盐毒物来自水壶里的水,为何从刷洗得干干净净的铁锅里“找出了”毒物,从布满厚厚水垢、未曾刷洗过的水壶里没有找出毒物?既然氟乙酸盐易溶于水,为何吃稀饭的人没有中毒,吃鱿鱼的人反而中毒,吃鱿鱼多的中毒深,吃鱿鱼少的中毒轻?既然500亿分之一克的氟乙酸盐都无以遁形能,为何在“念斌投毒”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未发现这种毒物?这一切,中国顶级的毒物学家都认为是不可能的。
  法院也未回应律师以下发现:侦查人员翁某涉嫌造假,将一个经过剪裁拼接的同名录像带送公安部鉴定,并把这个鉴定报告送到法庭,意图掩盖其刑讯逼供的真相;将关键证人陈炎娇的关键证词“做饭菜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隐匿起来……
  为了防止冤案发生,律师在2012年1月举行了念斌案论证会,与会专家与律师均为重量级人物:顾永忠、陈瑞华、张继宗、潘冠民、王大中、王进喜、田文昌、陈有西、李肖霖、朱明勇、周泽,等等。还在2012年8月组成念斌案律师(智囊)团,团员有陈有西、钱列阳、李肖霖、朱明勇、杨金柱、张青松、斯伟江、刘洋、魏汝久、郭堂战、王耀刚、王斌、窦荣刚等。其中,张燕生、李肖霖、张青松、斯伟江将是念斌案下阶段的出庭律师。
  获评理由:了解此案的律师和法学家普遍认为,对此案的辩护几乎达到了极致,以至于福州中院再判念斌死刑已提不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新的理由。在这样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将何如,使得此案具有了风向标意义。
  十、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杀城管案
  2009年5月,沈阳小贩夏俊峰刀刺执法城管人员,致死两人,重伤一人。2011年5月,辽宁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维持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此时,以讲究策略著称的陈有西律师接替滕彪律师,成为夏俊峰的主辩律师。
  2012年7月,为了消除各方面的误解,也为了敦促最高院尽快复核,陈有西公布了《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词》。辩护词指出:“本案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
  陈有西还对公布该辩护词作出说明:“2011年6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法官会见我后,鉴于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他们建议先不要公布这份《辩护词》,我同意了。时隔一年,我觉得公布这份辩护词已经有了必要……”
  获评理由:陈有西律师回避了城管制度等敏感的政治社会话题,集中精力于法律本身,在证据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方面,也做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如此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也使这个辩护案例具有了代表性。但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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