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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研讨会之 李某故意杀人案、张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原创 日期:2017-9-12 8:50:28 人气:45 标签:


2017年9月8日下午14:30,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的案件研讨会在本所大会议室如期开展。本期讨论会主要围绕两起争议案件展开,分别是王猛律师承办的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李民律师承办的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本所二十余名同事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由刑事部主任王金胜律师主持,首先,王律师就本次案件研讨会的主要目的做一简单说明,即集思广益,共同学习的同时为承办律师提供一些办案思路。之后,为参会律师全面了解案情,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王猛律师对案情及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介绍,参会律师多人就该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向王猛律师提问。本案争议核心有二,第一,如何定性,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作为辩护人,如何准确的定性以及形成辩护策略?第二,介入因素,如果受害人没有特殊体质,李某的暴力行为是否可致被害人死亡?与会律师围绕核心焦点发表意见。

关于定性,龙云华律师从主观动机、采用暴力手段、打击部位、客观结果以及李某是否有放任死亡的态度等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其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因对于掐脖子行为是一般人能够控制的,李某对死亡是否有故意无法确定,且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不常见,如果取得谅解,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考虑无罪辩护。

随后,李民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李律师认为认定故意杀人没有错误。定性须从死亡原因、当时采取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恶性程度等证据上综合考虑。本案认定故意杀人是有证据基础的。建议辩护人从证据链突破形成辩护策略。

王金胜律师与李民律师意见一致,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典型的激情杀人,他提醒大家尤其注意李某暴力行为的动作,被害人头朝向变化较大说明挣扎激烈,且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完全符合窒息症状,显然李某在暴力行为的时候对致人死亡后果是明知的,在被害人倒地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形下,又猛踹头部,最终致其病发死亡,系典型的多因一果。王律师除阐述自己关于定罪的观点之外,对量刑辩护也提出自己的建议,争取自首,赔偿损失。

与会的许鸣华律师、张晓伟律师、余松律师等相继从被害人特殊体质、李某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等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接着,李民律师按照上述形式对自己承办案件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对于此案,与会律师大多赞同无罪辩护,张某某没有制造、运输、存储爆炸物的客观行为,其与丁某实际为加工承揽关系,即丁某负责开采石料,张某某负责运输并对外销售石料,而对于丁某用何种手段取得石料,张某并不知情。王律师用通俗易懂的小故事阐明了这一核心问题,就像我们食客到饭店就餐一样,食客从来不会过问牛肉的来源,只关心自己想要选择什么样的菜品,本案亦是如此。

本期案件研讨会持续了三个小时,大家热情不减,争相发表意见,与会律师表示希望刑事部能定期举办这种形式的研讨会,方便大家共同学习。

编辑:冉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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