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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作者:大成刑辩团队 来源:转载 日期:2018-5-28 9:36:09 人气:44 标签:

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多数案件存在犯罪竞合、证据材料多等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除应审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共性因素即主体及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及犯罪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等外,还应着重对合同诈骗案件中特定情形证据的审查。

犯罪构成证据审查

合同范围的界定及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该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只有那些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流通领域,双方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条款等内容达成协议,并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审查合同诈骗案时,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标的是否具有市场流通性等实质内容。有书面合同的审查书面合同条款,采用电子数据约定方式的需固定书证,口头合同需审查双方言词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证实其作案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作案过程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证人证言,以证实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如现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据、存折、账本、会计鉴定意见及文检鉴定意见等,证实行为人对合同款项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挥霍,或进行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款项是否被转移到境外,行为人是否携款逃跑等。

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应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应当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或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能否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或能否提供足够担保;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如为全部(或大部分)履行合同积极寻找货源、筹措资金、联系业务等;行为人对合同标的物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等行为;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如行为人携款潜逃则表明其不愿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赃款赃物及被害人损失的审查认定。针对合同诈骗案,有关机关应查明合同约定标的额、行为人实际所得额、被害人直接损失数额、赃款赃物的实际去向等。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数额的言词证据;金融机构间转账、票据流转情况;提货单、收据等证明货物流转书证;赃物的鉴定意见;查封、扣押、冻结等书证;涉及到销赃的,还应审查收赃人的证言;复杂案件中司法会计、审计的鉴定;等等。

特定情形合同诈骗案证据认定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情形。对于可能成立单位犯罪的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成立后是否主要实施犯罪活动,犯罪所得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单位所有。(2)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书,机关、团体法人代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4)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5)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6)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7)其他证明单位相关情况的资料。

实践中,较难判断的是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要应从以下标准来把握:(1)财产是否独立。一人公司如与股东财产混同,则丧失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是股东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2)意志是否独立。一人公司如违背公司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程序,则股东行为意志就与公司意志相背离,公司就失去了独立意志而与股东、管理人员混同,这种情况下成立自然人犯罪。(3)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行为以公司名义实施,但实质上并非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4)公司运行是否依章程运转。当单一股东或其他成员实施的行为与公司目标相悖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5)公司是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合法性要求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合法的一人公司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对象,不具备法律承认的独立人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情形。此类情形涉及的证据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他人的名义而签订的,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签订合同的单位系虚构,或者是假冒其他单位或他人的名义。(3)被假冒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此合同是他人假冒其单位签订的。(4)被假冒的个人的证言。证明其没有签订或授权他人签订此合同。(5)鉴定意见。证明合同上的印章、签名等系伪造、变造的。

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难认定,实务中需要注意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或以代理人的身份私自与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合同有关款项的情况,此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未经授权而私盖公司印章,是否使用过期的、伪造的印章;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符合公司正常运行程序及习惯;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款物的主观目的;等等。

虚假担保情形。针对虚假担保的情况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2)有关金融机构或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3)出票人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4)鉴定意见。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翁跃强 徐激浪 陈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冉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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