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案申诉记(二)
接受委托后的第三天,师父和我出发去常州某监狱会见当事人。
为了能预留更多的时间,师父和我27日早上六点准时从合肥出发前往常州,因为监狱位置偏僻,师父选择了自驾,三百多公里的车程我们用了三个多小时到常州市,而监狱又位于市下面县城的郊区,导航搜索不到,所以我们只能走一路,问一路。到达某个监狱门口,已经11点了,师父和我赶紧下车,想在上午下班之前办好会见手续,谁知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里是女子监狱,我们的当事人在相反方向大概30公里处的另一个监狱,于是我们又按着他们的提示赶过去,停车,找入口,说明来意,提交资料,“你们律师会见在押的罪犯,必须到我们总部办理批准手续”监狱工作人员淡淡的说。“我们总部在相反方向上,你一直往前走,看到女子监狱再往前差不多10公里就到了”。于是,再次匆忙出发,找标志,问路人,终于在一片繁茂的大树缝隙中我们看到了高高悬挂的国徽。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干练的留着齐耳短发的中年女性干警。“你们会见他,得委托人亲自来签字”,“委托人是当事人的父亲,他在老家宿迁,离这将近四百公里”,师父回答道。“那不行,他必须到,要不然我没办法给你们办手续”。“他父亲将近70的老人了,身体不好,有严重心脏病,这么热的天老人家也折腾不起”,师父又耐心的补充。“那好吧,你们稍等,我跟领导汇报一下”,于是短发女干警开始打电话。我跟师父默默对视一眼,知道还是有希望的。在等待领导答复的过程中,办公室里很安静,师父和我开始查阅《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防出现意外我们可以拿出法律依据来保障我们的会见权。其中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看到这一条,师父和我也安心了,浏览《规定》全文,并无必须委托人在场签字的任何规定。所幸大概五六分钟左右,领导批示了我们可以会见,顺利办理了《外来人员接待通知书》,此时已经过了监狱上午上班时间,同一条路我们跑了三遍终于将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原路返回,第四遍走这条路,原来觉得很唯美的乡间小路也感觉不再那么充满文艺气息。中午和师父在路边大排档简单吃过午饭后,又赶回去监狱进行会见,(该监狱下午3:30之后便不再安排会见)。因为是首次会见,师父问的比较详细,过了监狱下班时间我们的工作还没有结束,工作人员善意提醒了好几次,结束出来已经是下午四点多,此时我们才感觉到满身疲惫。但是我们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我们在当天必须赶到宿迁市,第二天早上前往法院调卷,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调卷过程也会有一些意外状况,所以我们必须留出充足的时间。又是400多公里的行程,行至扬州路段,天已全黑,又突然下起了大雨,增加了我们的行程难度。我跟师父说,突然想起了一位刑辩前辈写的文章,大意是当同事们在洁净的会客室里风雅的讨论资本和新技术中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常常孤独的跋涉在雨雾中泥泞的通往郊区看守所的小路上,此时的我们很好的诠释了这种状态吧。
一场秋雨一场寒。刚刚下过一场大雨的宿迁气温骤降十度左右,因为出发匆忙,师父穿的是短袖,在秋风中瑟瑟发抖。第二天早上九点,我们准时到达法院,不出意料,档案室让我们先去找案件主审法官,法官以与他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再次来到档案室协商洽谈,工作人员拿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说依据精神指示,我们只能调阅正卷,侦查卷无权调取,师父跟他们解释,却没有任何进展。法院调卷未果,师父联系本案一、二审辩护人,试图从他们手里拿到案件卷宗,无奈他们因为怕“泄密”均予以推脱。
把每一个案子办到精致不留遗憾!这是师父坚守多年的原则和情怀,也是教给我的执业信念。虽然第一次调卷宣告失败,但是师父说不会放弃,一定为代理人的申诉权,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坚持到底!
申诉,我们依旧坚定的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