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金胜律师应邀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授课。王金胜律师系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安徽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等,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本次授课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的一次重要活动,王金胜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就《刑事证据的审查路径》这一主题,深入浅出的给同学们作了精彩分享。
讲课伊始,王金胜律师回顾了近几年刑事辩护的特点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如何围绕证据展开辩护,如何在当前环境下实现有效辩护进行了简单介绍。
王金胜律师首先从自己正在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谈起,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收集、提取经过记录不详、来源不明,无法解释合理疑问的,该实物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结合案例强调了言词证据的审查及印证规则在辩护中的运用。
王金胜律师指出,实物证据的审查路径是鉴真,鉴真的关键是来源与同一性。鉴真要注意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1、来源的可靠性。要有证据证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可靠的。一般来说就是要有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如果证据是特定物,还需要经过辨认,辨认是特定物鉴真的一种方式;2、搜集、提取过程的完备性。通俗来说,在什么地方发现了这些证据,是怎么搜集的,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手段,对于这些信息,需要通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加以记录,并证明证据提取、收集过程的完整性,特定情况下要求全程录音录像;3、保全的完善性。对于一些易变质的物证,要保证证据没有被污染,没有发生变化,像食品、药品、化肥、液体等;4、使用的时候要证明证据的同一性,包括证据来源可靠、收集提取经过记录完备、保全完善,使用时必须保证同一性,这就形成了一个动态的锁链,我们称之为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证明。
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比较复杂,王金胜律师主要就言词证据的印证规则展开分析。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96条确立了言词证据的印证规则,其中对被告人翻供的审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第二,被告人当庭没翻供,庭前有反复;第三,被告人庭前及当庭均翻供。第三种情况在很多冤假错案中都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最高法院的态度比较坚决,原则上庭前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如果能够得到其它证据印证,也不排除将有罪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可能性。简言之,庭前翻供、当庭又翻供,这种双重翻供使得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只要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口供,一律应当排除。
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路径,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1、资质;2、检材;3、过程和方法;4、形式要件具备。在辩护实践中,鉴定意见及准鉴定意见的案例有很多,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审查规则,也是律师辩护的主要抓手,大部分辩护成功的案件,基本都是在检材环节出问题。
王金胜律师的授课理论结合实践,通过大量亲办案例,向同学们展示了证据辩护的重要性及刑事辩护的专业性,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展现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及刑辩的魅力,不仅提高了同学们对刑事证据审查路径的理论认知,也为将来在工作中如何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打下了基础。
王金胜律师团队简介:
王金胜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大成合肥分所刑事部主任,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案例课程讲师。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环境资源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冉晓婕,执业之初就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以刑事辩护为自己的专业方向,独自承办或参与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获不起诉或撤案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被评为“2019年度大成刑委会优秀刑辩律师”。
曹清,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曾荣获“安徽省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依托于丰富的刑侦工作经验,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举报、控告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获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结果。
赵建,实习律师,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和理论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