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同业探讨
> 评论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二)
十二《规范》第三十九条:律师调查证人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何辉新: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随机推荐
王金胜: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体会及建...
王金胜律师:是猥亵还是强奸?
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标准
贷款诈骗罪
斯伟江律师: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
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
周泽:选择刑辩,坚持刑辩,需要真爱...
《凤凰周刊》评“么宁”:别在职务行...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朱明勇:职务犯罪辩护常见的异象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