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评论
“逃逸”行为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确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时,必须从刑法角度进行责任的实质判断,而不能直接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果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本案中,陶某因为有逃逸行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暂且不论认定陶某具有“逃...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何辉新: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随机推荐
韩嘉毅: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展示卷宗有...
死磕派“四大金刚”已被聂家委托担任...
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27个指导案例、...
强迫交易罪
案件研讨会之 李某故意杀人案、张某某...
南京女童饿死家中
为胡某某无罪辩护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
合同诈骗罪
刑事案件研讨之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张...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词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