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辩护手记
> 评论
关于杨胡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辩护意见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胡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杨胡的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胡,查阅了全案卷宗,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对杨胡涉嫌犯罪提出以下辩护意...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王金胜律师应邀为北师大2023法硕研究...
最高院首次开庭复核死刑案
一审判刑十年,二审发回重审——谈合...
宋振宇: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及处置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激励——以行刑衔...
山东“电死外星人”造假者被拘引争议...
北师大·刑辩讲堂:王金胜《辩护观点的...
虐待罪
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