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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胡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辩护意见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胡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杨胡的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胡,查阅了全案卷宗,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对杨胡涉嫌犯罪提出以下辩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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