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何辉新: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随机推荐
行贿犯罪应如何打击
王金胜:围标行为与串通投标罪
盗窃罪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勘验、检查笔录在辩护中的运用
被强拆告城管 “钉子户”胜诉申请国家...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言词证据不能做为涉税司法鉴定意见的...
因“非法高利放贷”引发犯罪之思考
刑讯逼供——罪恶之源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